中商官网 招商通 数据库

2017年工程咨询行业市场走势预测(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看财经

中商产业研究院2017-07-20

中商情报网讯 目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另外,国家发改委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调整为社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2006-2015年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数量快速增长,2015年勘察设计机构单位数达到20480家,比2006年增加6216家,年均增长率达到4.10%。根据住建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资料汇编》,工程咨询行业营业收入由2010年的26532.1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7590.1亿元。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中商产业研究《2017年工程咨询行业市场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6年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合计734.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3.3%;工程设计完成合同额合计3542.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5.8%。工程总承包完成合同额合计13856.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8%;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完成合同额合计485.9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5%。其中,工程咨询完成合同额190.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4%。境外工程完成合同额合计1614.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8.6%。

行业竞争情况

1、行业竞争特点

(1)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

伴随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工程咨询行业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一系列行业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事业单位逐步推行改制和改革,行业内原先存在的垄断和壁垒被逐渐打破,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开始迅速增多,参与主体的形式也逐渐多元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平等、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机制,反对地方保护、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并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及管理的职能,

发挥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涵盖了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思路、行业市场的环境优化以及设计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向等多个维度。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地域性特征不断弱化。

(2)竞争格局相对稳定

从市场主体角度看,行业内企业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是大型交运业国企下属咨询单位及部属院等。包括中交系统的一公院、二公院、公规院、中咨集团等专业性公路设计咨询单位,以及中交二航院、中铁四院等凭借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向公路设计行业渗透的企业,其专业配备齐全,人才、技术优势明显,品牌实力突出,占据着国家高速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高端市场,在省级高等级公路市场上亦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

二是省级交通工程咨询企业。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设计院、公路设计院、交通科学院、地市级公路院等。近年来,这类单位多数完成改制,主要由国资委、地方交通投融资平台或其他国资公司管理。这类设计院由于历史悠久,在业绩、技术及其人才等方面具有较深厚的沉淀和积累,同时,凭借与公路建设主管政府部门之间的紧密联系,在地方高等级公路市场上具备较大优势。

三是其他交通工程咨询企业。其中,部分民营性质交通设计院通过股份制改造基本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并由于与当地公路主管部门的历史渊源,使得他们不仅在本地的公路勘察设计市场有所突破,且在业务转型、区域扩张等方面亦取得成绩;另外,一些设计企业由于规模小、资质有限,主要承担小型项目或扮演大中型公路勘察设计单位的劳务提供商的角色,但其具有机制灵活、成本低、负担小优势,近年来也有所发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各类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关系到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关系到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和风险防控,关系到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完善工程咨询行业资信评价机制。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的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服务范围和专业划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咨询;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内容;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

(二)水利水电;

(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气;

(六)公路;

(七)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电子、通信、广电(含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医药;

(十三)核工业;

(十四)机械;

(十五)轻工、纺织;

(十六)建材;

(十七)建筑;

(十八)市政公用工程;

(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综合经济(规划、评估);

(二十二)其他.

第三章 从业行为

第八条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咨询质量责任制,独立、公正、科学地为委托方提供服务。

第十条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咨询成果文件上必须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印章和主持该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执业专用章。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参照行业资信评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审批、管理等工作,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应信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为保障工程咨询结论公平公正,工程咨询单位应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咨询业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核心力量,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认真履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境外工程咨询单位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我国工程咨询单位在境外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和当地有关法律。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各专业的咨询服务指南,促进工程咨询行业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条行业公认、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可以在自愿接受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监督下,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工作。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每年对自愿申请承担资信评价工作的社会组织综合评估后选择确认一家开展。

第二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二条甲级资信的评价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导监督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乙级资信的评价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导监督本地区社会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制定评价细则、实施程序,以及资信证书变更、注销等相关规定,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咨询单位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三)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给业主或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资信评价活动。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

(二)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

(三)伙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

(四)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国家计委令2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同时废止。


分享
本文

中商·服务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