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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快健身休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观产业

中商产业研究院2017-05-21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的要求,围绕健康中国建设,积极推进健身休闲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形成多极发展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健身休闲需求,将健身休闲产业培育成新常态下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新动能,为湖北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健身休闲产品和服务供给较为丰富,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健身休闲产业体系更加完善、布局更加优化、结构更加合理、融合更加紧密、需求更加旺盛,健身休闲产业总规模达到1600亿元,产业规模排在中部地区前列。

二、加快推进运动项目产业发展

(三)普及日常健身。大力普及推广乒乓球、羽毛球、游泳、篮球、足球、武术等日常健身活动,培养群众健身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各类健身休闲运动,打造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依托社会力量丰富健身休闲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扩大健身休闲服务供给力度。(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重点发展户外运动项目。以户外运动为重点,支持具有消费引领性的健身休闲项目发展。

1.山地户外运动。推广登山、攀岩、徒步等山地户外运动项目,推动场地设施体系建设,完善组织、安全和应急救援体系,培育一批山地户外运动俱乐部,加强指导员队伍建设,形成“三纵三横”(神农架-宜昌-恩施,襄阳-随州-荆门,黄冈-鄂州-黄石-咸宁;长江沿线,318、316国道)山地户外运动布局。

2.水上运动。推动公共船艇码头建设和水上运动俱乐部发展,积极发展帆船、帆板、皮划艇、赛艇、摩托艇、漂流、龙舟、滑水等水上健身休闲项目,将东湖打造成为国家级水上全民休闲运动中心,推动形成“三江六湖”(长江、汉江、清江;东湖、洪湖、龙感湖、梁子湖、长湖、洈水湖)水上运动产业集聚区。

3.汽摩运动。推动汽车露营地和中小型赛车场建设,利用自然人文特色资源,举办汽摩运动赛事,不断完善赛事活动组织体系,形成“一圈两纵两横”(环武汉城市圈,207、209、318、316国道)自驾路线和汽车露营地网络。

4.航空运动。推进面向航空运动的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建设,以通用机场为龙头,以航空飞行营地为骨干,推广运动飞机、热气球、滑翔伞、跳伞、航空模型等航空运动项目,构建以大众消费为核心的航空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

5.冰雪运动。以神农架、黄冈、咸宁、恩施为重点,以大众滑雪、滑冰为抓手,推动冰雪运动相关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冰雪运动在全省的普及程度和产业发展水平。(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委、民航湖北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大力发展特色运动项目。推动电子竞技、极限运动、击剑、赛马、高尔夫、游艇、汽(房)车等时尚运动项目健康发展,培育相关专业培训市场,鼓励举办以时尚运动为主题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培育电子竞技龙头企业,打造电子竞技品牌赛事和产业集聚区。积极推进太极、健身气功、龙舟、舞龙舞狮、巴山舞、摆手舞等传统健身休闲项目传承与发展,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智力运动项目,加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科技厅、省文化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进运动项目市场化改革发展。深化运动项目协会改革,以足球改革为试点,逐步推进其他运动项目协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运动项目普及、推广与市场开发。建立健全适合大众参与的竞赛体系、业余运动等级标准和运动项目培训体系。(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三、培育市场主体

(七)培育健身休闲龙头企业。支持健身休闲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健身休闲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打造一批优秀健身休闲俱乐部、场所和品牌活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

(八)实施健身休闲产业众创工程。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健身休闲产业创新创业,支持退役运动员开办健身休闲企业。鼓励各类中小微健身休闲企业、运动俱乐部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强化特色经营、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满足特定消费人群需要。(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科技厅、省工商局)

(九)大力发展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引导体育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对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体育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指导。(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

四、加强健身休闲设施建设

(十)完善健身休闲基础设施网络。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建筑物屋顶等设施,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社区健身休闲设施。支持企业利用老旧、废弃工业厂房等发展健身休闲设施。鼓励各地规划建设健身步道、绿道和自行车道等慢行交通体系,重点在城市周边、山水湖边建设一批山地户外营地、汽车露营地、水上运动基地等健身休闲设施。推进健身休闲设施与住宅、文化、商业、娱乐等综合开发,打造健身休闲服务综合体。(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盘活用好现有体育场馆资源。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属于国有,经营权属于公司”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对现有体育场馆进行改造升级。(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健身相关设施配建标准。加快制定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标准,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在新建居住区中高标准配建运动设施。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健身场地设施或现有场地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因地制宜配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健身休闲装备产业转型发展

(十三)打造全产业链。推动健身休闲装备制造企业与医疗健康、互联网、光电子、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企业组建产业联盟,鼓励健身休闲器材装备制造企业向服务业延伸发展,形成全产业链优势。鼓励社会力量定期举办各类体育产业展会。(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十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非体育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制造适合健身休闲的装备用品。鼓励企业通过智能运动装备获取、分析、应用健身数据,研发个性化的健身休闲装备。大力支持健身休闲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高关键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体育局)

(十五)提升品牌价值。支持企业创建和培育自主品牌,鼓励企业赞助国内外体育赛事活动,提升企业品牌价值。积极推动我省优势品牌企业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六、加快形成健身休闲多级发展格局

(十六)实施重点项目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各地策划、布局、推出一批重点健身休闲项目并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储备库,加大重点项目推介和招商力度。各地每年应策划推出至少一个健身休闲重点项目,加快健身休闲产业重点项目立项、建设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优化健身休闲产业布局。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围绕全省体育产业“一圈两带”发展格局,依托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打造各地独具特色的健身休闲集聚区,形成多个发展极,推动各地特色发展、联动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促进融合发展

(十八)与旅游融合发展。鼓励旅游景区举办概念马拉松、登山、汽车越野等赛事活动,支持旅游景区增设体验类健身休闲项目,策划、推出一批体育旅游重大项目,建设10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鼓励各地利用山水湖泊等资源优势,打造10个集体育、旅游、休闲、消费等服务于一体的特色健身休闲小镇。(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旅游委)

(十九)与文化融合发展。依托荆楚文化,发展水上运动产业,建设水上楚文化乐园。借助巴蜀文化,以318国道为基础,构建宜昌、恩施“通蜀天路”徒步步道、自行车道。借助道教文化,大力促进武当武术产业链整合、发展,将武当山脉打造为国际武当武术文化产业园区。借助禅宗文化,打造黄冈“禅宗源头”、随州“寻祖探缘”等健身休闲线路。借助红色文化,开辟“重走革命路”定向越野、马拉松等赛事活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化厅)

(二十)与教育融合发展。推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智力运动等运动项目进校园,引导中小学生积极参加健身休闲项目,培养学生体育兴趣和技能。依托健身休闲企业,建设健身休闲产业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拓展体育专业大学生就业渠道。(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二十一)与健康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运动康复医学,推动“体医结合”,发挥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特色作用,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全民健身大数据,指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鼓励社会资本开办运动康复等各类机构。(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卫生计生委)

八、扩大健身休闲消费

(二十二)挖掘消费潜力。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的健身休闲服务,引导群众进行消费,通过移动社交平台发展社群经济,加强消费者体验交流,改进消费体验。支持社会力量为各层次消费人群提供定制化服务、会员制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引进、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满足群众体育观赏需求。(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二十三)完善消费政策。推进健身休闲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试点发行健身休闲联名卡,实施特惠商户折扣,探索发放健身消费券。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种面向大众健身休闲和青少年在校内外参加体育活动的险种。将健身休闲旅游项目纳入旅游年卡使用范围。(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旅游委、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

(二十四)营造消费氛围。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实施体育技能公益培训计划,引导群众健身消费。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普及、传播健身常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健身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健身意识和体育消费意识。(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组织实施

(二十五)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健身休闲活动相关审批事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努力破除社会资本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推进低空空域和水域开放,落实户外运动俱乐部纳入旅行社管理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安保服务标准。认真落实各类健身休闲场所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和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民航湖北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六)完善投入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发起成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健身休闲产业发展。支持各地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优化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加大对健身休闲产业用地的支持力度,将体育用地足额纳入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予以安排。

对使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建设的健身休闲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利用现有健身休闲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健身休闲产业,可享受在一定期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利用现有山川、水面、滩涂、防洪用地等发展健身休闲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健身休闲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工业用地、科教用地使用中兼容健身休闲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绿化用地中不超过15%的用地面积可用于健身休闲项目建设,仍按绿化用途管理。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健身休闲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健身休闲项目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健身休闲项目。(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体育局)

(二十八)加强人才保障。鼓励校企合作,培养各类健身休闲项目应用型专业人才。建立省级体育产业智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支持专业教练员投身健身休闲产业。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户外运动指导员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

(二十九)完善标准和统计制度。加快健身休闲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地方、行业和国家标准制定。定期开展健身休闲产业统计,建立统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三十)强化工作保障机制。发挥体育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落实惠及健身休闲产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全省体育产业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健身休闲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抓紧落实。省体育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等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情况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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