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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看财经

中商产业研究院2017-04-18

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的函》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对综服企业试点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指导与支持,着力在明确综服企业身份、确定综服企业责任、创新监管方式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逐步构建企业认证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服务保障体系,为综服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借鉴商务部等5部门开展综服企业试点的做法,在本市范围内认定一批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综服企业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到2017年9月试点工作结束时,初步形成适应综服企业发展的管理模式,为推动综服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培育3家以上年出口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外贸综合服务龙头企业,扶持一批整合能力强、辐射范围广、服务企业多、特色突出的示范企业,综服企业出口额占本市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5%。

二、工作任务

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本市中小企业出口金融服务平台作用,通过整合政府担保资金、政策性保险和银行贷款等资源,帮助试点企业提高资信等级和贷款额度,降低融资成本。利用北京市外经贸发展引导基金,优先为试点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利用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试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鼓励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试点企业纳入重点支持企业名录,为试点企业提供个性化承保方案,降低保险费率,扩大其向高风险国家出口的承保范围。

创新监督管理。将试点企业纳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范围,根据企业情况,实施一地或多地进口货物汇总征税措施;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等级等因素,采取简化货物验放手续等措施,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开设专门窗口为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按照风险可控、便于办税的原则,及时解决企业涉税问题。简化试点企业进出口监管流程,实施进口直通、出口直放等便利通关模式和低比例抽检、低频次日常监管,简化试点企业原产地证书办理手续。创新收付汇管理方式,对试点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简化贸易信贷报告流程,允许试点企业按季度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报告。

强化风险防控。构建企业内控、执法部门监管、各部门联防联控三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指导试点企业建立健全自身风险防控制度,加强服务对象筛查、物流服务监控、金融服务管理,自觉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出现侵犯知识产权、虚假贸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问信息共享,搭建综合风险防控平台,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提升服务水平。为试点企业提供境内外客户资信信息查询服务。支持试点企业优先加入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系统。为试点企业提供预归类、预审价服务。协助试点企业开展纳税信用等级信息查询。为试点企业提供国别、行业及买家风险信息等风险评估服务,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认证示范企业。为配合开展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若干代表性强、特色鲜明的综服企业,在严格履行认定程序的前提下,授予其“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称号,示范企业参照试点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市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示范企业运营能力评估、风险防控评估、运营规范评估,探索确立本市综服企业认定标准、评估方式和退出条件,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外贸发展特点的综服企业认证体系。

三、保障措施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等单位参加的推进综服企业发展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本市综服企业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日常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发挥行业领军作用,牵头成立行业组织,并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共同维护外贸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召开专题宣讲会、政策推介会等,加大对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入资格,合法经营,独立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完善。近3年内无走私、骗税、财务违规、违反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

(二)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海关企业信用评级达一般认证企业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达A级以上、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达二类以上、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

(四)已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

(五)拥有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合作企业50家以上。

(六)近12个月进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七)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为开展综服

业务而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参照其母公司的资质标准进

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商务委提出申请。

(二)区商务委对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评选,确定示范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向企业授予“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称号。

(五)定期对示范企业开展评估考核,对违规经营、不诚信或未发挥示范作用的企业取消示范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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