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产业研究院2017-12-25
中商情报网讯:日前,安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规划》中提到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安徽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产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重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增强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紧扣以人为本,围绕从出生到死亡各个阶段和不同领域,范围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8个领域。
本规划设专栏列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每个领域服务项目包括服务对象、服务指导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责任单位等。其中,服务对象是指服务项目所面向的受众人群;服务指导标准是指服务项目的保障水平、覆盖范围、实现程度等;支出责任是指服务项目的筹资主体及承担责任;牵头责任单位是指省级层面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落实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清单是“十三五”时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要在规划期内落实到位。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程序对清单具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本规划依据国家《“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有关要求编制,是“十三五”时期我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发展环境
第一节发展成就
“十二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服务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服务项目全面落实,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不断提升。五年来,滚动实施43项民生工程,累计支出1.8万亿元,占财政支出比重由2010年的76.9%提高到2015年的84%。从主要领域看:
基本公共教育发展更加公平。义务教育均衡化水平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和基本均衡县比例分别达到93%和66.7%。学前教育发展取得新突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1%。普通高中发展成效显著,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2%。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薄弱地区、薄弱学校教师素质明显提高。
基本劳动就业服务不断优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不断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能力得到提升,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327.9万人,就业形势稳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健全,最低工资标准适时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日趋完善。
基本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持续增长。工伤保险实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参保全覆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医保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助标准不断提高。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服务资源显著增加。县级医院、城市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供应、商业医保管理等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稳步推进。
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救助惠及困难群体530多万人(次)。低保标准年均提高10%以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6.7张。城乡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5%。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基本建成,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惠民殡葬服务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
基本住房保障实现突破。保障性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规模持续扩大,受益范围逐步拓展。五年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215万套,基本建成150万套,开工量和建成量均居全国前列,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含棚户区改造)达到22%。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扎实推进,改造危房88.6万户,惠及310万农村住房困难群众。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显著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普遍建成市级“三馆一场”、县级“两馆一院”,试点建成30个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549个省级中心村农民文化乐园,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8.8%。公共文化惠民工程深入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稳步推进。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覆盖93.8%的城市和64.8%的县城,县级公共体育场覆盖率达到56.5%。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高。颁布实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基本建成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残疾人财政预算资金总量和增幅均位居中西部省份前列。54万名城乡低保残疾人得到生活特别救助,100万名以上残疾人在社区得到康复服务。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收入水平和生产生活状况显著改善。
“十二五”时期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领 域 | 指 标 | 2010年 | 2015年 |
基本公共教育 | 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 9.4 | 9.8 |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 80 | 92 | |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 48.5 | 80.1 | |
义务教育巩固率(%) | 88.8 | 93 | |
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4.3 | 3.1 |
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万人) | / | [327.9] | |
新增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万人) | / | [486.9] | |
基本社会保险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 669.5 | 857.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 349.4 | 3396.6 | |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6 | 99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 96 | >101.8 | |
基本社会服务 |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 19.9 | 36.7 |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 | 257 | 453 |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 | 108 | 272 | |
基本医疗卫生 | 人均预期寿命(岁) | 75.1 | 76 |
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数(张) | 2.88 | 4.13 | |
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 3.56 | 4.57 | |
基本药物抽检合格率(%) | 92.6 | 99.6 | |
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县(市、区)覆盖率(%) | 5.7 | 100 | |
基本住房保障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万套) | [50] | [215] |
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万户) | / | [88.6] | |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 每万人拥有群众文化设施面积(平方米) | 93.2 | 166.0 |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平方米) | / | 1.37 | |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特殊教育学校数(个) | 59 | 66 |
新安置残疾人就业(万人) | [4] | [5] |
注:[]为五年累计数字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我国发展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我国和我省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发展动力加快转换,基本公共服务在稳增长、惠民生、补短板、促发展上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凸显,统筹推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是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二是医药卫生等改革走在全国前列,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三是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和人口结构呈现新变化,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不断扩张,质量要求更高;四是新一轮科技变革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同时,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也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一是投入水平偏低。2015年,基本公共教育生均教育事业费投入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5%,居全国第20位;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为11.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居全国第24位。二是发展不均衡。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领域城乡服务差距较大;皖西、皖北地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偏弱;城市低收入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基础设施不足和利用不够并存。三是服务供给市场化不足。供给主体单一,社会资本进入较少,社会组织发展不足。服务项目存在盲区、服务人才短缺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我们必须要清醒认识、综合施策、统筹解决,努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和基本标准,强化公共资源投入保障,提高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公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全省人民如期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发展原则
——以人为本,兜底保障。立足省情,充分发挥基本公共服务兜底作用,严格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通过人人参与、人人尽力,实现人人共享。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增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强化公共财政保障和监督问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主体平等参与并提供服务,形成扩大供给合力。
——统筹资源,促进均等。统筹运用公共资源,优化整合,科学布局,均衡配置,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向贫困地区、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倾斜,促进城乡、区域、群体间均等享受和协调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完善制度,改革创新。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法制化。改革和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和供给体系,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第三节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努力,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广大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显著提升,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均衡,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标准体系更加明确并实现动态调整,各领域建设类、管理类、服务类标准基本健全并有效实施。
保障机制巩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保障有力,基层服务设施更加完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供给模式创新提效,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制度规范形成体系。各领域制度规范衔接配套、基本完备,服务提供和享有有据可依、有规可循,基本公共服务依法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分领域目标。
——15年基础教育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学前教育资源更加丰富,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布局更加合理。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2%以上。
——劳动就业更加稳定充分。城乡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创业规模不断扩大,城镇新增就业超过3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劳动关系协调和争议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全面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更加健全,社保待遇水平稳步提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更加完善,失业、工伤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福利实现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一体化建设进程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不少于45张。优抚安置、防灾减灾、社区、地名、婚姻、殡葬等基本社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持续加强。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主要卫生资源和健康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2.32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6张。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更加优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改善。
——基本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建立和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力争完成105万套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和49.8万户贫困地区存量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切实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特色明显的现代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全覆盖、互联互通。每万人拥有群众文化设施面积达到180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力争达到1.8平方米。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文化惠民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
——残疾人生活水平同步达到小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残疾人康复托养体系更加健全,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残疾人就业水平明显提高,家庭收入不断增加。
“十三五”时期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主要目标
领 域 | 指 标 | 2015年 | 2020年 |
基本公共教育 |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 93 | 95 |
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比例(%)1 | 66.7 | 100 | |
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2 | [327.9] | [300] |
基本社会保险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3 | 90.5 | >9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4 | 99 | >99 | |
基本医疗卫生 |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 17.26 | <18 |
婴儿死亡率(‰) | 4.54 | <7 |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6.85 | <9 | |
基本社会服务 |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 36.7 | 45 |
其中: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 | / | 30 | |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5 | / | 50 | |
基本住房保障 |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万套) | / | [105] |
农村危房改造(万户) | [88.6] | [49.8] | |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 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万人次) | 1739 | 2000 |
文化馆(站)年服务人次(万人次) | 1815 | 2200 | |
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6 | 98以上 | 99以上 | |
国民综合阅读率(%)7 | 79.85 | 82 |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万人)8 | / | 2500 | |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9 | / | 100 |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10 | / | 80以上 |
注:1.指通过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程序认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占全省所有县(市、区)的比例。
2.指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其中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累计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数。
3.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与法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之比。
4.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实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与法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之比。
5.指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总数之比。
6.指在对象区内能接收到中央、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以无线、有线、卫星等方式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人口数占对象区总人口数的比重。
7.指全省每年有阅读行为(包括阅读书报刊物和数字出版物、手机媒体等各类读物)的人数与总人口数的比例。
8.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数。
9.指困难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的人数达到应享受补贴、人数的比例。
10.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康复评估、手术、药物、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
11.[]为五年累计数字。
第三章基本公共教育
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健全面向全体居民的终身教育体系,实现更大范围、更高质量的教育公平,不断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
第一节重点任务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义务教育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民办学校就学。建立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推进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基本实现县域内校际资源均衡配置。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农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水平。优化教育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完善城乡对口交流支援制度,落实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健全学前教育体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集团化办园或合作办园。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健全幼儿园准入、督导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强化幼儿教师、保育员的培养培训。普及科学保教方法,提高保教质量,加强保教监管。加快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优化学校布局,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促进适度规模发展和教育集团化发展。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引导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率先从建档立卡等家庭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求助供养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健全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倡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模式,促进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双向互认、纵向流动。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重点建设一批示范职业院校、示范专业和示范实训基地,支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综合性职业教育集团,提升院校现代治理水平。引导更多优质生源接受职业教育。落实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完善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拓宽学分认定转换渠道,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教育成果认定转换机制,促进各类学习资源开放共享,构建惠及全民的终身教育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继续教育网络。整合资源,建立内容丰富、开放共享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继续教育网络园区、全民终身教育学习在线平台和安徽开放大学建设。大力促进家庭教育。建设覆盖城乡的数字化学习中心。
“十三五”安徽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 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单位 |
1 | 免费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学生 |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年生均补助标准小学、初中、特教分别为600、800和6000元。 | 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2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 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展国家试点,为试点地区学生提供每生每年800元的营养膳食补助。 | 国家试点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3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小学生1000元/生年,初中生1250元/生年。 | 中央和地方财政5:5比例共同分担。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4 |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保障标准由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予以奖补。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5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 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省、市、县级共同承担20%或40%。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 | 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央财政统一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参照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 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省、市、县级共同承担20%或40%。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7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档确定。 | 中央财政承担60%,省、市、县级共同承担40%。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8 |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 | 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中央财政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参照本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 中央财政承担60%,省、市、县级共同承担40%。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第二节保障工程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实施城乡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前置审核制度,保障教育设施配套。加快城乡寄宿制学校和教学点标准化建设,完善薄弱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逐步消除寄宿制住宿大通铺和县镇大班额现象。以贫困地区为重点,新建和改扩建校舍、运动场地、食堂、厕所、饮水等设施,完善教学设备,实现学校设施设备全面达标。
学前教育普及工程。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市区、县城每3万常住人口至少建设1所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积极扶持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学前教育服务,重点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增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普通高中普及攻坚工程。支持普通高中校舍改扩建、图书和教学仪器配备、教育教学设施更新与维护、体育运动场等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加大大别山片区和皖北地区投入力度。
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加强实习实训设施建设,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建成80所省级示范(特色)中等职业学校、20所示范(骨干)高职高专院校、500个省级示范特色专业和开放共享型省级示范实训基地、200个省级“名师工作坊”等。支持中职院校改善实习实训设施。支持皖北和皖西地区建好职业教育园区。
乡村教师攻坚计划。继续实施年均3000名的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开展乡村教师培训,完成全省乡村教师轮训,其中省级培训乡村骨干教师1.8万人。定向培养“一专多能”乡村教师,建立健全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全面实施乡村教师工作补贴制度。鼓励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
教育信息化应用工程。深入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和教育管理平台、教育资源平台“三通两平台”建设,基本实现网络教学全覆盖。实施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在线课堂建设,实现教学点全覆盖。
第四章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健全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第一节重点任务
完善就业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与介绍、就业与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服务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农民工服务机制,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创新服务方式,推动皖江示范区与皖北地区劳务对接。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服务。按照合理标准配置工作人员,加快建设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师、职业信息分析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工作人员队伍。
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跟踪扶持等服务。建立健全衔接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的创业培训体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落实降低企业负担的税费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高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增强已建基地创业孵化能力。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创业引领计划,建设一批青年创业园。大力扶持网络创业。建设创业服务云平台,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开放共享。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和专家志愿团。开展创业大赛等交流活动。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或补贴性职业培训行动。推广“工学一体”校企合作培训模式。健全职业培训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资金使用的全面监管,打通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
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提高集体劳动合同质量。健全工资水平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推进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的监管。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做好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强就业预警监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定期发布职业薪酬信息和重点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实行失业人口常住地登记制,推动外来劳动者与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就业援助服务。鼓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
“十三五”安徽省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9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0 | 创业服务 |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 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
11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使城镇有就有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2 | 就业见习服务 | 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省、市、县级政府分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13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进入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4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15 |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 所有单位和个人 | 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进行责任分工,省、市、县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6 | 劳动关系协调 |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 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7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2%以上。 | 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8 | 劳动保障监察 | 各类工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 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第二节保障工程
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在省、市两级建立综合性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支持合肥都市圈、皖江示范区、皖北地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继续推进县(含)以下一站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与当地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到2020年,实现县、乡(镇)、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全覆盖。在省内农民工输出规模较大的地区设立20个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创业、社保转移接续和劳动维权等服务。
技工大省建设工程。建设10家省级示范性技师学院、3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0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职业培训网络大学,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网络培训和在线教育。实施万名技师培养计划。实施新技工系统培养计划,学制教育规模达15万人。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到2020年全省一半以上的县(区)至少建有1个公共实训基地。
创业江淮行动计划。实施创客逐梦、创业领航、创业筑巢、融资畅通、青年创业、高端人才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村官创业等八大工程。打造创业创新两大服务平台。
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程。建立省市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就业创业信息统一发布和监测。推进人才档案标准化、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以“12333”电话咨询为重点,配备必要的服务场地和设施设备,健全咨询服务队伍和服务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新型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第五章基本社会保险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适时调整保障水平,加快建设城乡一体、供给多元、便捷高效安全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第一节重点任务
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制度。健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提高收付透明度,推动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探索推进门诊费用统筹。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三年规划,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将个人缴费与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挂钩。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继续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推动社会保险关系顺畅接续。加强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省内异地经办各项政策,规范社会保险异地经办的结算标准。建立标准统一、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简化转续流程,推行网上认证、网上办理转续。加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内异地和省外转诊医院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做好城镇职工医保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长三角地区社保经办合作,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沟通机制,推进工伤康复资源共享。
“十三五”安徽省基本社会保险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单位 |
19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提供政策咨询、开展经办管理服务,依照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 提供政策咨询、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及时参保缴费,依照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研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力争“十三五”末全省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比“十二五”末翻一番。 | 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机制。人均缴费标准目前每年为100—3000元。省、市、县级政府按照多缴多补、长缴多补原则,对参保人员进行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21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 提供政策咨询、开展经办管理服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2 | 生育保险 |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 提供政策咨询、开展经办管理服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左右。 | 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比。按国家部署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24 | 失业保险 |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提供政策咨询、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 | 单位暂按工资总额的1%缴费,个人暂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5%缴费。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5 | 工伤保险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 提供政策咨询、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伤残和工亡等待遇。 |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第二节保障工程
社会保险全民参保工程。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参保基础数据库,实现全省联网和动态更新,推动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社会保险信息化工程。实施金保工程二期建设,构建统一规范的全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库,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向省级集中。建设部门和省级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支持各业务和各类服务渠道的统一接入、有序整合和统筹调度,推动电话(12333)、网站、移动应用、短信、自助服务一体机等多种渠道的协同应用,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强化信息服务安全。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和社区信息平台建设。
社会保障卡工程。全面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加快服务终端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加载就业服务、劳动关系、社会救助等更多功能,支持社保卡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应用,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建立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体系、规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
第六章基本医疗卫生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实施健康安徽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和人均预期寿命。
第一节重点任务
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方针,落实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和突发急性传染病联防联控,提高对传染病、慢性病、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健全血站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加强身心健康教育和自我健康管理,从源头控制疾病发生率。加强院前急救宣传和培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继续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快农村改厕,推动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
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依据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基层医改,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加强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医院和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专科建设。健全儿科、全科、精神科、妇产科医生和助产士等紧缺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实施健康扶贫行动,提高贫困地区基本医疗供给和保障能力。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管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重点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健全母婴安全服务体系,建立区域妇幼医联体,降低母婴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扩大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项目检查覆盖范围。继续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计生服务范围。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支持体系,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深入开展关爱女孩、关爱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活动。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法规制度,提高安全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扩大抽检监测覆盖面,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改善监管执法装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审评、认证检查、风险预警交流、信息化等专业技术体系。加强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监管。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和“规范药房(库)”建设。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按照独立法人治理模式改革审评机构,推行药品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监管。
“十三五”安徽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26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90%。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27 | 健康教育 | 城乡居民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28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5%以上。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29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9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0 | 儿童健康管理 | 0—6岁 儿童 |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1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 | 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 | 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32 | 老年人 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70%。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3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4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率逐步达到80%以上。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5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城乡居民 |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服务。逐步覆盖90%以上的乡镇。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6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逐步达到90%。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7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65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 | 通过经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65%。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8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服务,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逐步达到90%。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9 |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40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 | 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41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 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4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 | 育龄人群 |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4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2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给予奖扶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奖励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4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的扶助金;给予节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300、200、1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45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的监管强度。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第二节保障工程
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国家卫生应急移动医疗救治中心(安徽)、安徽省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安徽省国家突发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提高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血站、卫生计生监督能力。提高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疑难病症防治能力。支持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省、市(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部分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支持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和综合医院精神卫生科建设。实施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项目。
全省和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临床专科建设。依托省属医院重点加强50个左右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办好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等),每个乡镇(街道)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办好1个村卫生室。支持集中连片重点贫困县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打造30分钟基层医疗服务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中医药振兴工程。加强中医医疗服务机构、临床科研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建成1个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中心(基地)、15个左右国家和省级专科诊疗中心。推进省级及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建设,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示范区(基地)。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十三五”行动计划,建设1000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加强“南新安、北华佗”等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
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住院医师、专科医生、全科医生、中医药等人才储备与培养,开展临床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实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政策,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开展江淮名医、乡镇优秀骨干医师、青年领军人才人才选拔工程。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工程。推动卫生计生两网融合,统筹建立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健康咨询、检查检验报告查询等服务,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加快远程诊疗系统建设,建成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实用的远程会诊平台。完善县级医院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功能,加强县级医院与对口三级医院、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远程诊疗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医院管理信息化,完善便民服务平台,启动居民健康卡试点建设。
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工程。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落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保障工程,大力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努力实现全省2/3机构达到标准化,提升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加强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产科、儿科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产前诊断与人类辅助生殖、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母婴安全。落实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强化出生缺陷干预;加强再生育技术保障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水平。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程。在市、县大型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建设食品快速检测室,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立食品检验室。加强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支持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申报国家进口药品口岸所,推进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实施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监管,落实“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制度。开展规范药房(库)创建,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创建率达100%。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实施药品智慧监管,推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信息平台建设。
第七章基本社会服务
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应的物质和服务等兜底帮扶,重点保障特定人群和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与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第一节重点任务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适度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拓宽长期滞留人员安置渠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进社会救助资金资源统筹,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健全社会福利体系。深化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构建面向全民的社会福利体系。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完善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依法收养等相结合的孤儿养育机制。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儿童被收养前寻亲公告程序,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全面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建立和完善公民婚姻信息数据库,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扎实推进地名公共服务。
改善优抚安置服务。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实现“普惠+优待”的保障模式,提升对复员退伍军人、军休人员的优抚安置和服务保障能力。将优抚安置对象优先纳入社区、养老、医疗卫生等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化服务平台。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深入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活动,进一步完善双拥政策体系。
提升防灾减灾服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综合减灾救灾与风险管理评估信息平台等服务设施建设。组织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和防灾减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评估。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确保全省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在同等致灾强度下明显下降。
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加快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政府托底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城乡特困人员政府托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公建民营、民建公助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构建省市县三级养老信息服务网络,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
深化殡葬服务改革。加强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殡葬基本公共救助,逐步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大力推广节地生态殡葬。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实现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全覆盖。到2017年,“五保户”免费享有基本殡葬服务;到2020年,全省所有城乡居民逐步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三五”安徽省基本社会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46 | 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4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48 | 医疗救助 | 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除上述救助对象以外,还包括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补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49 | 临时救助 |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0 | 受灾人员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1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经费支持。 |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
52 | 困境儿童保障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3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 各级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 |
54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对80周岁以上的老人给予高龄津贴。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5 | 基本殡葬服务 |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 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对不保留骨灰者和实行节地生态安葬者,实行生态奖补政策,并建立统一纪念设施。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6 | 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制度体系,实现“普惠+优待”的保障模式。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担。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7 |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8 | 退役军人安置 | 退役军人 | 选择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第二节保障工程
养老服务体系提质增量工程。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新建养老床位10万张,改造床位10万张。建设3个省级医养结合综合示范区、10个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园区)、100个医养结合示范项目、300个社区医养结合示范中心。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逐步实现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推进无障碍通道、老年人专用服务设施、旧楼加建电梯建设,以及适老化路牌标识、适老化照明改造,推广应用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工程。重点在孤儿较多、需求较大的县新建和改扩建儿童福利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建设“社区儿童之家”,提高基层儿童福利服务水平。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试点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每个市新建或改扩建精神病福利机构1所,其中新建机构床位数不低于300张,改扩建机构不低于200张,全省合计建设床位数5000张。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工程。支持各地开展减灾救灾信息化建设。建设4个市级和22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并视情在多灾易灾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储备室。中心城市和灾害多发地区的县城,建设一定规模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农村灾害易发地区新建或改扩建乡村应急避难场所。以灾难多发地区为重点,创建200个全国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和3—5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
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维修改造国家级、省级重点烈士陵园,升级改造市县级烈士陵园(墓园),打造3—5个国家级重点烈士陵园、每个设区市打造1个省级重点烈士陵园,确保各县有1个县级以上烈士陵园。新建3—5所市级优抚医院、荣誉军人休养中心或优抚对象康复疗养服务中心。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危房改造项目。每年支持1—2个重点军休所改造。在全面建设好国家确立的9个重点军供站的基础上,力争建成2—3个样板军供站。
城乡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改扩建或迁建36个县级殡仪馆和4个市级殡仪馆。殡仪馆全部加装尾气处理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新建105个县级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改扩建700个乡镇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加强法律援助综合服务平台和便民窗口、法律服务中心(站、工作室)、“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健全服务网络。
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工程。贯彻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城镇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矫正、戒毒康复等领域为特殊困难对象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关系调适、危机干预、行为矫治、资源链接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章基本住房保障
完善政府保障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创新基本住房保障和供给方式,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更好地保障住有所居。
第一节重点任务
加快棚户区住房改造。有序推进包括重点建制镇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以及城中村、城市危房改造,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通过政府组织居民购买商品房、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实施棚改安置,提高安置效率。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有机结合,提升棚改综合效益。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精准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危房改造,积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落实建设基本要求,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
开展城市老旧小区整治。对城市老旧小区开展水电气改造、地下管网疏通翻新、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提升等整治改造,稳步推进建筑节能、“适老化”等提升型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2700个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力度。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强化保障性住房管理,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动态监管机制,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准入退出机制,提升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建立省级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与全国住房保障业务系统互联互通。
“十三五”安徽省基本住房保障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59 |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 | 改造城中村、城市危房和重点镇的棚户区。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完成棚户区改造105万套。 | 市、县级政府加大投入,省政府给予适当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企业安排一定的资金,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
60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的农户 | 完成农村危房改造49.8万户,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地震设防地区结合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 | 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省级财政按户综合补助。其余政府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
61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实行实物补贴与货币补贴并举,并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力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 | 市、县级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
第二节保障政策
财政政策。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通过公共预算、政府债券等多个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市、县级政府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保障性住房服务。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于10%。
金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发放棚户区住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棚改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
土地政策。强化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力度,各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根据建设需要单独列出,做到应保尽保。省里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
税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价格政策。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
第九章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指导标准,完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网络,不断增强文化体育惠民供给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一节重点任务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按照城乡人口发展与分布,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结合扶贫攻坚战略,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扶设施、扶人才、扶活动、扶产业和加强组织保障“四扶一加强”行动计划。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支持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实施科普为民惠民行动,深化“三馆一院联盟”、县域公共图书服务一体化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演展和科学普及活动,推动开展“菜单式”“订单式”公共文化服务,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引导广场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优化广播影视服务。灵活运用地面无线、直播卫星和有线网络等方式,推动广播电视由粗放式覆盖向精细化入户服务升级,由模拟信号覆盖向数字化清晰接受升级,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数字化全覆盖、户户通。统筹县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建设改造,推进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用户接收设备配备工作,支持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维修服务网点。进一步改善农村电影放映条件。努力增加贴近基层群众需要的服务性广播电视栏目节目。加强应急广播平台传输网络(终端)建设,形成上下贯通、可管可控、综合覆盖的应急广播体系。
加强新闻出版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加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权益保障。加快推进数字阅读,实现全民阅读线上线下协同推进。加强数字农家书屋和城乡阅报栏(屏)建设,完善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工作,不断拓展农家书屋功能。加强“三农”出版物出版发行。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和中小城市出版发行网点。扶持发展实体书店,推进实体书店或各类图书代销代购网点覆盖全省所有乡镇。鼓励和支持公办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专业阅读推广机构并提供公益阅读服务。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支持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支持建设一批遗址博物馆、考古遗址公园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推进智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促进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举办流动展览、数字精品展览等。加强古籍保护与利用。积极传承与推广安徽地方传统戏曲舞蹈艺术。
大力发展群众体育。贯彻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行科学健身指导。统筹城乡基层体育设施建设,推进体育机构和服务向村、社区延伸。鼓励利用城市和农村空闲土地建设移动体育场馆、多功能运动场,促进与学校共建公共体育场馆。引导公益性体育设施设备优先向住宅区配置。健全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推动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继续开展“全民健身、健康安徽”活动,推广广播体操,传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培养青少年体育爱好和运动技能,推广普及足球、篮球、排球运动等。
“十三五”安徽省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单位 |
62 | 读书看报 | 城乡居民 | 1.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不少于0.6册(件),县级公共图书馆总藏量不少于20万册。2.建立县乡图书总分馆制,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备图书不少于3000册,流动图书不少于1000册,年新增图书不少于200种。3.中心村农民文化乐园图书室(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每年更新出版物不低于100册。大力推进数字农家书屋建设。4.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63 | 收听广播 | 城乡居民 | 1.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2.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按比例共同负责。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64 | 观看电视 | 城乡居民 |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按比例共同负责。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65 | 观赏电影 | 农村居民为主;中小学生 | 1.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2.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66 | 送地方戏 | 农村居民为主 | 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每年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演出不少于5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戏曲等文艺演出不少于1场。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67 |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总开放时间的1/3。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 |
68 | 参观文化遗产 |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 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分别负担 | 省文物局、省财政厅 |
69 | 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 城乡居民 | 为县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配备1辆流动文化车,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等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70 | 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开放 | 城乡居民 | 公共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全年举办的活动中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低于总活动次数的60%。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 |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71 | 全民健身服务 | 城乡居民 | 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 |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第二节保障工程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完善工程。建成省规划馆、省美术馆、省科技馆、安徽百戏城等重大文化艺术项目,建设省图书馆新馆、省博物馆新馆、省文化馆新馆、寿春楚文化博物馆等一批省级重大文化艺术场馆。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促进市级三馆、县级两馆提档升级,规划建设市级剧院、县级剧场。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到2020年,省、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一级评估标准,县级达到部颁二级以上评估标准,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每个县级文化馆配备1辆流动文化车,为村文化活动室购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备。
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工程。推进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数字化双向改造,实现全省城区双向网覆盖率100%,农村双向网覆盖率60%以上。加强广播电视和视听新媒体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农村电影放映提质工程、城镇数字影院建设等惠民工程。实施全民阅读工程,建设一批青少年阅读体验中心、社区阅读中心、数字农家书屋、机关与企业阅读中心、公共读物投放点和公共数字阅读终端等全民阅读基础设施,逐步推广儿童阅读书包和市民阅读发放计划。建设城乡阅报栏(屏),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程。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按照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力争含山凌家滩、凤阳明中都皇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基本建成并对外开放,积极申报双墩—禹会村、繁昌窑等大遗址入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启动实施10处省大遗址保护建设。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每年完成40处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任务。实施近现代重要史迹及当代遗产保护利用工程。建设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基地、8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传承中心、60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100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建设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10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推进完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省级新体育中心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推动50%以上市、县(市、区)建成“五个一”。市级“五个一”,即1个中型体育馆、1个中型体育场、1个中小型游泳馆、1个综合型多功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1个体育公园;县(市、区)“五个一”,即1个小型体育馆、1个小型体育场、1个标准游泳设施、1个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1个体育公园。其中:100%建成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100%建成公共体育场。50%以上的乡镇和街道建成“三个一”,即1个小型室内健身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1个全民健身广场(2000平方米以上)、1个多功能球类运动场或笼式足球场。按照《安徽省足球场地建设规划》建设足球场地,加强冰雪运动设施、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平台等建设。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等,拓展公共体育设施场所。到2020年,100%的行政村建有公共体育设施。新建社区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
第十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托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第一节重点任务
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存量危房改造。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落实好针对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各项就业援助和扶持政策,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支持性就业、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对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
改善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无障碍等服务。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广泛开展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完善残疾人教育形式,扩大融合教育规模,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积极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有机会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推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残疾人文化服务进社区、到家庭,为视力、听障等残疾人提供特需文化服务。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和“康复体育关爱工程”,推动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加快已建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广残疾人家居无障碍通用设计,推进政务信息、食品药品信息等无障碍发布和识别。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志愿助残服务。
“十三五”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单位 |
7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 具有安徽省户籍,低保内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四级以上(含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 市、县财政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
73 |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 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其补助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省残联 |
74 |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 贫困和重度残疾人 | 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对盲人按摩企业为从业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缴费资助由市、县级政府负责,或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
75 |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 残疾人 |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
76 | 残疾人康复 |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残疾儿童、 精神残疾人 | 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对5万名0—18岁残疾儿童接受手术、辅具配置和康复训练提供定额补贴,对55万人次的精神残疾人提供服药补贴。实施0—10岁残疾儿童免费康复制度。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及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80%以上。 | 省、市、县财政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 |
77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 支持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10万人次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残联、省财政厅 |
78 | 残疾人教育 | 残疾儿童、青少年 | 逐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实现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资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 |
79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城乡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 免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城镇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加大政府开发或者购买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5万人,为5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 市、县财政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 |
80 | 残疾人文化体育 | 残疾人 | 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及有关阅读设备,提供无障碍数字阅读和社会教育等服务;推动市级以上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扶持省市两级电视台开播“手语节目”;继续推进影视作品和电视作品加配字幕;创作并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和项目;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 市、县财政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残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
81 | 无障碍环境支持 | 残疾人、老年人等 | 市、县全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推进村镇无障碍建设;加快政府网站完成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APP)、软件等开发应用;推动在全省大中城市建设聋人信息服务中转服务平台,残疾人基本能够无障碍出行、接受信息、享有社区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开展无障碍改造。 | 市、县财政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残联 |
第二节保障工程
康复托养设施完善工程。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建成以省级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为中心的社会化康复网络服务平台,实现每个县有一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推动残疾人日间照料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对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给予补助。强化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化体育等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助残功能,推动形成县(市、区)、乡(镇)、村(居)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基层服务网络。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程。每年扶持1万名残疾人创业就业,建设30个阳光助残扶贫就业基地,扶持1000个“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扶持建立30个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实施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岗位补贴2万人,培训有就业需求残疾人1万人。奖励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500人,补贴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费2万人。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国家第三期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推动设区的市和人口30万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按照国家标准新建或改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实施特殊教育学校示范工程。建设一批市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学前教育康复及特教资源中心。进一步提高特教津贴。
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工程。建成安徽康复科技职业学院。推动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护理照料、就业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人才队伍。
残疾人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残疾人事业大数据和信息化提升计划,加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残疾人事业统计、残疾人小康监测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推动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和相关政府部门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加强残疾人服务网建设,推动形成县(市、区)、乡(镇)、村(居)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基层服务网络,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化残疾人证试点应用。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等开发应用。
第十一章保障措施
坚持普惠制、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创新服务供给,强化资源保障,加强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第一节强化资源保障
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稳定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明确保障工程和《清单》项目支出责任,确保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为提高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支持。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支持力度。落实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与支出责任,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力。重点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重点领域。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公共服务支出,增加彩票公益金投入。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覆盖面,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的调节力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投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医院、学校、保障性住房等建筑质量实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扩大专业服务和管理人才培养规模。健全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强化定岗、定向培养,完善远程教育培训。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探索公办与非公办公共服务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办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实施城市带农村的人才对口支持政策,引导人才向基层和贫困地区流动。完善基层人员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推动基层公共服务队伍轮训,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继续做好“三区”文化人才支持、“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鼓励通过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基层服务力量。
加强用地保障。综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等因素,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布局。结合城镇化和人口发展趋势,对土地供给进行前瞻规划,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区要按相关规定,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托幼、社区服务、应急避难场所、无障碍设施等配套设施,并在合理服务半径内尽量集中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综合体建设模式。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支撑。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加强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将公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诚信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失信惩戒或依法强制退出等措施。
第二节促进均等共享
保障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加大贫困地区的公共资源配置,优先安排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项目,强化贫困人口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文化体育、住房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在易地扶贫搬迁、整村推进、就业促进等工作中,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不留缺口。鼓励皖江示范区通过资金支持、定向援助、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帮助皖西和皖北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保障不同区域服务供给。强化省人民政府统筹,加大对省内基本公共服务薄弱地区扶持力度,逐步缩小县域间、地市间服务差距。强化跨区域统筹合作,促进服务项目和标准水平衔接。强化相关扶持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发挥实效。到2020年,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加大特殊困难人群帮扶力度。对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台账。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在外出就业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资源开展托老、托幼等关爱服务。健全孤儿、弃婴、法定抚养人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难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
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坚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规划,重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有步骤、分阶段推动规划、政策、投入、项目等同城化管理,统筹设施建设和人员安排,推动城乡服务内容和标准统一衔接。加大农村和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补齐农村和特大镇基本公共服务短板。鼓励和引导城镇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促进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
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教育、就业、卫生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劳有所得、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并轨,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新市民培训服务,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融入城市的能力。
夯实基层服务基础。整合各类资金项目,持续改善基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推动城乡社区等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发展和共建共享。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在山区等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地区,配备必要的教学点,开展卫生巡诊等上门服务。
第三节创新服务供给
培育多元供给主体。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强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属性,推动去行政化和去营利化,逐步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深化人事、收入分配等配套制度改革,确保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人才扶持,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采取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等办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其承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和政府委托事项。
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承担。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规范购买流程,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加强政府投资引导,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发展志愿和慈善服务,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发挥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中的重要补充作用,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有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外开放,鼓励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支持合作办医,共建养老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加强公共文化、群众体育等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管理和服务经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
发展“互联网+”益民服务。推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的广泛渗透和深入应用,推动健康、养老、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新兴业态发展,加强公共服务各领域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促进公共服务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整合。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和实时查询,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依托城市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拓展面向社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应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及时了解公众服务需求和实际感受,为政府决策和监管提供支持。
第四节推进组织实施
明确责任分工。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是规划落实的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安排,推动各领域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清单》项目有效落实。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共同研究推动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及政策创新等重大问题。各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以本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行动计划或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加强市对县级政府的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落实省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及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责任单位,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质量效率,保证清单项目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加强监督问责。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定期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分析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把本规划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