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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8年)》(全文)

看财经

中商产业研究院2018-03-05

中商情报网讯:为持续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改进,规范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等,近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8年)》,其全文内容如下: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持续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改进,根据食品药品民生工程“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资助项目”要求,依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及2018年资助方向,拟定《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8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3月16日前予以反馈,联系人:戚女士,联系电话:83070112,电子邮箱:qifei@szmqs.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8年)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

附件

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依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年度资金计划,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2018年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的资金资助工作。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资助条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资助对象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条件,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深圳市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及设立,并在本市范围内获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实施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及设立,并获得相应有效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自2012年以来,获得以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三选一):1.“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并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建设“明厨亮灶”;2.“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并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建设“明厨亮灶”;3.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256-2017)评审。

通过本年度现场审核符合以上相应评定标准;

同一品牌的餐饮连锁单位本年度申报不得超过三家门店。

第六条如存在符合第五条资助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数量超出年度内资助名额的情况,将以下条件列入优先因素进行分数累加进行排序筛选,最终排名靠前的,确定为年度资助单位:

(一)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256-2017)评审的,加20分;

(二)有效落实“五常法”、“6T”、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能出具有关认证证明材料或现场管理证明材料的,加5分;

(三)历年来经常承接我市重大活动饮食接待的,加5分;

(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其它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益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创新提升,或带动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提升的,加5分;

(五)餐饮服务单位供应的消费人数每日单餐次超过500人的,加5分。

第三章申报单位提交材料

第七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验原件);

(二)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以及认证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验原件);

(三)加盖公章的《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第八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报资助,应提交总公司相应文件以及隶属关系证明;

(二)已获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以及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图像资料;或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256-2017)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第九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图像材料,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体按照《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引》的要求;提供的画面应当包含:能通过开放或监控镜头清晰监控到餐饮单位食品烹调区、专间(含配餐间、凉菜间、生食海产品间和裱花间)、粗加工区域、面点间等食品操作间(没有面点等相应经营品种的不予提供)、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关键区域;对于仅有一或两个关键区域未实施规范建设标准的,可以使用“参观通道”的方式,要求提供就餐场所醒目温馨提示以及有关实施情况的制度和记录,每日至少提供一次参观厨房的机会;

(二)提供的图片应清晰,并注明所在区域的名称,体现出“明厨亮灶”的设置方式;

(三)申报现场递交材料时使用手机播放,时间不超过3分钟,画面应保持原貌,不宜做出特别修饰,确保光线充足、画面清晰;提供该门店外观后,沿加工经营顺序进行拍摄。

第十条除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必备条件外,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可作为优先资助的条件。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可自选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有效落实“五常法”、“6T”、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当获得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评定证书应当获得评定单位的确认,证明材料为认证或评定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对于应用“五常法”、“6T”等餐饮行业的管理体系未取得认证证书的,可以递交现场管理图片或影像证明,以及有关落实的文件证明材料;

(二)历年来经常承接我市重大活动饮食接待,须递交以下资料:近5年来有关市、区政府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饮食接待证书、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需要提供承办3次以上有效证明确认本条款有效,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其他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益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创新提升,或带动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提升的事项。如主动对社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自行举办或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本单位承办或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开放日”等公益活动、实施其他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创新举措等;

(四)餐饮服务单位供应的消费人数每日单餐次超过500人;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最大供餐人数确定消费人数,供餐人数少于500人的,本项均不需要另行递交材料;如果许可证上未载明有关信息,需要另行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注明尺寸的加工图纸和有关供餐人数超出500人的其他证明;对于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的供餐人数不能作为证明内容。

第十一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提供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规范,不得作为优先资助条件进行分数累加。

第四章资助额度和用途

第十二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或餐饮服务单位,分别根据本环节当年资金总额度及资助单位数量确定资助额度并实行等额分配。每家资助额度为3万到10万元。

第十三条获得资助的单位,要求其资助费用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调研等有助于激励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能力的项目,或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硬件设备改进等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本年度资金资助工作结束之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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