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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印发(附全文)

观产业

中商产业研究院2017-09-05

中商情报网讯: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中国充电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为6月18.1万个,其中交流充电桩6.9万个、直流充电桩4.6万个、交直流一体充电桩6.6万个。此外,截至2017年7月,联盟内成员整车企业总计上报私人类充电桩149011个,其中交流充电桩148998个,直流充电桩13个。

省市分布情况,拥有公共类充电桩数量排名前十的省市依次为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山东、河北、安徽、天津、浙江以及湖北。整体来看,拥有公共类充电桩数量过万的省市共5个,最多为北京市,拥有公共类充电桩数量为2.63万个。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发展,各地也在加紧布局充电设施。9月4日,东莞市发改局印发了《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通知。规划中提到,截至2020年东莞全市的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4万辆,全市新建充电站将超300座、新建充电桩约53000个。

以下为节选部分,全文请点击:【《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广东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提纲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447号)等要求,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制定本规划。规划年限为2016-2020年。

第二章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现状

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

(一)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背景

汽车产业的发展,在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污染了环境。汽车的排放污染已经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尾气排放引起了城市的热岛效应,也引发了酸雨、雾霾等大气环境问题。近年来,我国的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世界第二大汽车生产国和第一大汽车消费国。而同时,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居全球第一,二氧化碳减排压力越来越大。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提高,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的呼声与日俱增,伴随着产业技术的进步,交通能源动力系统的变革已是大势所趋。

在此背景下,发展新能源汽车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各界普遍认可纯电动汽车是环保产品,该类产品具有零排放、节约能源、使用成本低等优点,而车载电池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在严格做好生产和回收环节管控的基础上,也较易得到集中治理。因此,电动汽车的发展前景广阔。

经过多年发展,近年电动汽车行业呈现爆发性增长,2016年电动汽车在全球的销量突破了90万辆。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电动汽车产销两旺,目前已成为全球电动汽车的最3大生产国和销售市场。

(二)东莞市电动汽车保有量情况

2010年以来,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各部门一致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积极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和开展示范推广工作,培育了以中汽宏远汽车、迈科新能源、东莞中山大学研究院等为代表的一批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优质企业(研究机构),充电设施行业涌现出了宏远汽车(康亿创)、易事特、志成冠军、宜步出行、光烨节能、科源新能源等一批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能力的本地优秀企业。截至2016年底,东莞市共计推广应用新能源电动汽车约5000辆,其中电动公交车1621辆(其中纯电动公交车835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786辆)、出租车24辆、电动公安巡逻车8辆、企业通勤用车1462辆、乘用车约1733辆。

二、充电设施建设现状

我市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公交优先的思路进行规划布局,以中汽宏远汽车(康亿创公司)为代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正在抓紧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网络,当前全市的充电设施建设水平基本略高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截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为我市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办理了51座充电站项目的立项备案,建设地点覆盖:东城、南城、松山湖、常平、麻涌、长安、大朗、高埗、洪梅、道滘、万江、黄江、桥头、谢岗、寮步、塘厦、凤岗、石龙等镇街(园区);全市已建成86座集中式充电设施及超过1200个充电桩,在建充电站7座,具备能为约2600辆新能源公交车的充电服务能力,并基本覆盖出租、私人乘用车、企业通勤用车等方面的需求。

三、问题与挑战

充电基础设施在国内外均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由于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多,推进难度较大。经调研走访,对我市各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前期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归纳如下:

(一)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技术发展尚不成熟

电动汽车续驶里程短、充电时间长仍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瓶颈问题,充电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建设管理难度。此外,国家充电设施标准2015年底出台,近几年将会面临部分已有设施改造和新标准推广问题。

(二)充电设施布点不足制约电动汽车发展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足,布点少且分散,与“城市充电站点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的目标相距较远,不能满足电动汽车“车行天下”需求,制约了电动汽车大规模使用。

(三)公共充电站建设难度大

一是城市土地紧张选址难,充电设施要建设在交通车流相对密集的地方,这样才能提高利用率,而交通车流密集的地方往往城市建设密度较高,从而导致土地资源稀缺,用地成本高昂、协调难度大。

二是充电站供电难,充电站能否建设与当地变压器的容量有关,大型充电站的建设必然导致这一区域的用电量骤升,下级变压器容量的大幅增高很可能导致上级变压器的容量也要提高,而电动汽车属于新生事物,之前没有对其进行用电规划,因此对电网的改造需求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

(四)私人用户在小区安装充电桩难

充电桩在小区内建设的过程不畅、向物业申报流程复杂,小区用电荷载不足,部分小区业主不同意,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导致私人用户在小区中安装充电桩较难。

(五)充电设施运营的专业技术人员储备不足

镇级的传统运营企业的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人员储备不足,短时间内难以满足现行供电安全规定的人员配备要求。

(六)配套支持政策仍需加强

用地、建筑规划强制配建等政策需进一步细化明确,财税、6金融支持政策和充电服务价格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商业运营模式需要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引导。

第七章重点任务

本着“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立足当前,适度超前;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市场主导,创新机制”的原则,将规划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任务分解如下: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遵循“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原则,逐步形成以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公务等专用车辆充电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一)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新增60座公交车充电站,16座出租车充电站,19座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充电站。公交车充电设施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和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公交场站、首末站或其周边条件允许的地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环卫、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充45电设施对外开放。

(二)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建成主要供私人乘用车使用的充电桩1.33万个。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低于总车位的25%。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按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三)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各级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示范建设充电设施。截至2018年底,建桩数量不得低于总车位的10%(或者最低不少于10个);具备条件的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十三五”期间,建成单位内部专用充电桩1.33万个,其中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内部建成专用充电桩3300个。

(四)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十三五”期间,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206座城市公共充电站和2.66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以满足电动汽车临时补电需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应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推进景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松山湖生态景区、水濂山森林公园、观音山森林公园、龙凤山庄影视渡假村、粤晖园、佛灵湖郊野公园、同沙生态公园等公园景区优先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六)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网络,争取充电设施覆盖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期内,重点在京广澳高速厚街服务区、莞佛高速大岭山服务区、沿江高速麻涌服务区、珠三角环线高速黄江服务区、莞深高速塘厦服务区建设城际快充站。

(七)同步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在省级信息服务平台框架内构建市级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和有效覆盖面。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用电设备在100kW以上的充电站,应采用10(20)kV电压等级供电。用电设备的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充电站,可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至2020年,用于接入充电设施的配套配变容量达到50万kVA。

(二)完善供电服务。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加强效率监督和问责。用户在项目建设意向确定后,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报装申请,在合理时间内,供电部门积极开展电源配套项目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48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一)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工作。

贯彻国家颁发的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的实施,开展已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进一步抓好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规范设臵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告示标识。

(二)积极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一)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发挥电网企业技术力量强、规模大、运营配套衔接较为便利的优势,推动电网企业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企业组织成立专业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特别是在充电设施发展起步阶段率先投入,大力参与全市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的建设,加快在电网企业等办公地点建设专用充电桩,积极在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公用充电桩,推进城市公用充电站示范项目建设。

(二)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进一步鼓励支持宏远汽车(康亿创)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站场密度,加快提升全市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和网络配套服务水平。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三)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50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充电设施智能化水平,助力智慧城市建设。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大数据采集与利用、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利用充电设施物联网技术建立智能服务平台,各运营单位形成统一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使电动汽车快速找到可供使用的充电设施,且提高公共充电设施的使用率。

五、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一)财政支持。市发改局会同市供电部门等单位统筹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制订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市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充电服务能力,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发改、财政、公安、住建、质监、安监等部门。

(二)价格支持。对已经完成备案、并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51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的认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价格管理。

(三)用地政策支持。国土部门将独立占地的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52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四)节能政策支持。鼓励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六、开展示范工作

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从中心城区与镇街(园区)充电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域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建设和运营模式示范。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储能设备等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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