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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医院集团首次发布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主要存在风险分析(图)

股票记

中商产业研究院2020-08-03

中商情报网讯: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据了解,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向国内外眼科疾病患者提供各种眼科疾病的诊断、治疗等眼科医疗服务,已建立覆盖白内障、屈光、眼底、斜弱视与小儿眼科、眼表、青光眼、眼眶与眼肿瘤、眼外伤共八大眼科亚专科科室及眼视光的眼科全科诊疗服务体系,是一家专注于眼科专科医疗服务的大型民营医疗连锁集团。

主要财务指标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逐年增加和净利润逐年增加,2017年度资产总额为174,987.95万元,2018年度资产总额为210,717,.03万元,2019年资产总额为211,377.05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5,163.85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为13,751.84万元,2019年度净利润为18,243.95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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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表

资料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本次上市存在的风险

(一)行业风险

(1)我国医疗服务产业监管或者规则变化的风险

近年来,为推动我国医疗服务行业更健康地发展,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国推行了广泛的医疗服务产业监管政策,发布了《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多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并扩大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和支出金额。

发行人通过新设或者收购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方式开展医疗业务运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受益于国家医疗服务行业监管政策,发行人未来业务的发展亦与国家医疗服务行业监管政策息息相关。未来如果国家医疗服务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如缩减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和支付规模、限制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限制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等,将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医疗服务、药品销售价格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医疗服务、药品销售价格变化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医疗保险定价的变化,二是成本提高或市场竞争导致的非医保项目服务价格的变化。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下属50家医疗机构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及药品销售,发行人的医疗服务及药品销售价格严格参照国家和当地的公共医疗保险的定价标准执行。

对于非医保项目目录内的医疗服务及药品销售,发行人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执行当地物价收费标准,结合医疗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医疗成本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服务及药品的价格,并向物价部门备案后公示。如未来公共医疗保险机构调整医疗服务及药品销售的价格上限,或发行人无法继续保持一定的技术优化水平以及成本控制能力,发行人将面临一定的由医疗服务、药品销售价格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医保控费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医保资金面临支出增长过快,不合理用药、过度增加诊疗项目和滥用药等行为导致医保费用浪费。为减少医保资金不合理支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率,我国推行了广泛的医保控费政策,发布了《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尽快确定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继续推进按病种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通过医保结算的收入分别为48,524.14万元、73,066.64万元和74,898.9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0.47%、34.29%和30.80%。在医保费用总量控制的背景下,若发行人持续增加对医保收入的依赖或者无法顺利拓展其他非医保项目收入,则发行人未来收入的稳定性和增长的可持续性预计将受到不利影响。

(4)眼科医疗服务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

患者对发行人眼科医疗服务的需求受到整体宏观经济状况、金融服务市场状况、地缘政治情况以及其他整体政治及经济发展等多项因素所影响。眼科医疗服务的需求和发行人经营情况可能受患者偏好、消费能力、消费者心理及经济状况的变动所影响。患者可能会减少其认为医学上不太必要进行的治疗、程序或服务(如斜弱视与小儿眼科、屈光)方面的开销。因此,患者的消费能力及经济状况的变动均可能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市场竞争的风险

随着眼科医疗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和国家出台鼓励性的政策导向,眼科医疗服务行业不断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现有眼科医疗机构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也在逐步增强,这些因素都将使我国眼科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趋于激烈。若发行人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或提升原有优势,发行人未来的发展仍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下属眼科专科医院快速扩张的管理风险连锁商业模式有利于发行人发挥资源充分共享、模式快速复制、规模迅速扩大的优势,在现阶段能够很好地满足发行人快速成长的需要。近年来,发行人通过连锁商业模式得到了快速有效地发展,整体规模和经营业绩均保持快速扩大和提升。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下设有51家医疗机构。

在发行人下属医院快速扩张的背景下,发行人运营及管理的范围和难度相应提升。如果发行人管理人员在新市场业务运营及拓展方面经验有限或对当地适用的监管规定了解不足,无法保证有效的管理水平,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同时,随着下属医院范围的扩张,发行人在资源整合方面也会遇到较大的挑战。此外,扩张地域对于发行人服务的需求以及当地现有或新竞争对手对于发行人业务的影响程度均存在不确定性。若发行人无法顺利地将新医院的业务和资源与现有业务和资源整合,或无法应对新市场的扩张可能带来的竞争、运营等方面的挑战,则该扩张模式将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业务经营所需资质、许可无法续期的风险

医疗机构的运营需遵守多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设置、医护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医疗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和使用、医院环保措施的设置、医疗废弃物、放射性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处理等。医疗机构开展业务经营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则还需要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投入运营51家医疗机构,如果前述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业务,可能面临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暂停营业或吊销相关业务资质许可等行政处罚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前述医疗机构持有的各项业务资质许可通常存在有效期,并需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如果未来前述医疗机构由于管理不善或未守法经营等原因导致相关业务资质许可无法续期,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为进一步扩展市场,发行人通过新设或收购医疗机构等方式增加网络覆盖。

发行人可能存在新设医疗机构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被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业务经营所需业务资质的风险,或收购的医疗机构因业务经营不合规而导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业务经营所需业务资质被吊销的风险。

(3)医保定点资格的风险

发行人下属医院通过社保计划从社会保险机构收取部分社保计划所覆盖的医疗服务费用。发行人下属医院需要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后方能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以下简称“定点服务资格”)。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以及物价部门将对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可以取消相关医院的定点服务资格。发行人下属投入运营的医院需通过对医疗设施、人员、医疗服务质量及程序、临床管理及风险管理的进行严格的监管、监督才能维持定点服务资格。发行人无法保证下属投入运营的医院能够持续维持定点服务资格,也无法保证其新设投入运营的医院可以取得定点服务资格。如果不能维持定点服务资格,或者新投入运营医院无法取得定点服务资格,则可能会使来发行人下属医院接受相关社保计划下医疗服务及产品的患者数量减少。

(4)专业医务人才流失的风险

发行人的业务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发行人能否招聘或挽留足够数量的技术精湛且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眼科医生以及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3,234名医务人员。优质的医务人员团队是发行人下属医疗机构能够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和保持在眼科专科领域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并且医务人员的数量直接影响到发行人下属医疗机构的评级。若发行人的医务人员,尤其是专业医务人才流向竞争对手,或无法为新设立的医院吸引足够数量的合格医务人员,则可能会对发行人在该等区域经营能力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租赁物业存在瑕疵的风险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大部分采取租赁经营场所的方式开展业务经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使用的租赁房产与自有房产合计总面积为396,358.04平方米。其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合计承租77处物业,租赁面积合计278,749.92平方米,其中部分租赁物业存在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系审批程序不完善的国有资产、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所在土地系划拨性质用地或者集体性质用地的情形。

如果未来政府部门要求发行人就上述情况进行整改,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寻找到可替代物业用于经营或者承担额外经济成本,进而对发行人下属医疗机构持续诊疗服务的提供产生不利影响。

(6)租赁物业无法续租或未来租金价格上涨的风险

发行人下属医院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可能会行使提早终止租赁协议或拒绝于租赁协议到期时按有利条款重续租约。发行人无法保证日后将能订立替代租约或以类似或有利条款重续租约或协商新租约。医疗机构的选址以及房产租金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业务扩展相当重要。如发行人无法续租或者租金价格上涨,可能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厦门眼科中心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系发行人下属核心医院,其收入、床位数、医务人员数量及诊疗人次均属发行人规模最大的医疗机构,对发行人整体业务经营具有较大影响。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长期运营床位数为537张,为发行人下属医疗机构中长期运营床位数最多的主体。2019年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单体收入占比较高。若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经营业绩受到影响,则可能会对发行人整体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8)厦门眼科中心无法继续获评三级甲等的风险

厦门眼科中心于2004年获福建省卫生厅批准成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是获得国家三级甲等专科医院评级的民营眼科医院。厦门眼科中心获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为发行人的品牌美誉度及市场影响力带来较大的提升,对发行人业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认定,卫生部门会组建或委托评审组织,以4年为周期对医院进行重新评审,厦门眼科中心存在无法继续获评三级甲等的风险。若未来厦门眼科中心无法继续获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将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9)部分下属医院无法继续使用高校附属医院名称的风险

厦门眼科中心于2006年与厦门大学建立合作关系,成为厦门大学的非隶属附属医院,并使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的名称。双方于2016年对该合作协议进行了续签,有效期为五年,将于2021年10月26日到期,协议期满前由双方协商续签事宜,双方若无异议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

同时,根据《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6号),福建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联合组成的福建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审批和管理,非直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进行一次重新评审。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对重新评审不合格和未进行重新评审的临床教学基地予以摘牌。

厦门眼科中心于2018年12月14日复审合格,有效期为4年。若厦门眼科中心无法与厦门大学就合作协议的续签达成一致,或厦门眼科中心无法满足福建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相关要求,则厦门眼科中心将无法继续作为厦门大学的非隶属附属医院并使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的名称,将会对厦门眼科中心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除厦门眼科中心以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淮南华厦与安徽理工大学、兰州华厦与甘肃中医药大学亦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成为上述相关高校的非隶属附属医院。上述合作尚未取得当地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的审批,可能面临被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摘牌的风险,进而可能对相关医院的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10)原材料供应的风险

发行人及其下属医院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多种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及其他供应产品均采购自第三方供应商。发行人无法保证该等供应产品均不存在瑕疵及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此外,由于国内药品市场已出现未取得许可、批文或者黏贴假冒商标所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发行人的质量检查及控制程序存在未能识别出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可能。

前述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令发行人遭受负面报道、声誉损害、行政制裁或民事索赔,使用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相关的其他事故或有关事故将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质量不佳或不安全或没有效果,发行人可能会遭受责任申索、投诉或负面报导,上述任何一项均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相关药品以及医疗耗材的价格可能不时波动,可能影响发行人的采购成本或者导致供应中断。发行人无法保证未来能预测或通过改变替代供应商或调整服务费用应对医疗用品的成本变更,或者将有关成本增幅转嫁给病人,前述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患者数据管理的风险

发行人下属医院在日常诊疗过程中会收集及维护患者的医疗资料、医疗记录以及其他个人资料。《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禁止未经授权披露个人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就未经同意泄露患者隐私或医疗记录而产生的损害负责。发行人的信息技术系统存在被黑客活动入侵的可能,患者及个人资料也存在因医务人员失职或疏忽而泄露的风险。未能对患者病历及个人资料保密以及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可能会对发行人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2)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风险

发行人的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及信息系统协助营运及监控医院及诊所网络的营运表现,如收费、财务和预算数据、病历及库存。任何与信息系统有关的技术故障(包括由停电、自然灾害、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中断或其他非法篡改损害而导致的故障)都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向患者提供服务、准确记录及维护正常的业务营运。如果收费及公共医疗保险报销有关的信息系统故障,并遗失相关记录,则无法及时全数收取应收账款,可能会对发行人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3)品牌和声誉的风险

维持优质及可靠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品牌和声誉对发行人未来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若发行人发生未遵守现有或者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失去定点服务资格、医疗及安全事故、负面报告以及患者纠纷等不良事项,发行人无法保证能持续维持或者进一步巩固目前的品牌和声誉,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法律风险

(1)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风险

发行人依赖执业医生根据各个患者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诊疗方案,但由于医生诊疗过程需依赖医生的专业判断,其中任何细微的误差都可能影响治疗效果,可能导致治疗未能成功、治疗结果不如预期。就眼科手术而言,尽管大多数手术操作是在显微镜下完成且手术切口极小,但由于眼球的结构精细,组织脆弱,且临床医学上存在着医学认知局限、患者个体差异、疾病情况不同、诊疗设备、医院条件限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类诊疗行为客观上存在着程度不一的风险。

此外,由于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眼科医疗仍然存在许多非主观因素引起的不可预知且难以避免的风险,有待于医疗行业及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去解决和克服,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手术并发症、手术过敏等。上述因素如引发医疗事故或纠纷,可能导致发行人面临投诉、经济赔偿或法律诉讼,并对发行人声誉和品牌美誉度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工商、卫生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近年来,发行人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行业政策变化较快,对发行人治理水平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应对上述情况,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则仍然可能导致发行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排污许可证无法及时办理的风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床位数100张及以上的专科医院需取得排污许可证。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于2020年开展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发行人下属6家子公司厦门眼科中心、福州眼科、郑州华厦、台州耀明、无锡华厦、莆田华厦床位数在100张及以上,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尚有厦门眼科中心五缘院区、福州眼科、郑州华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公告,该等地区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的期限分别为2020年9月20日前、2020年9月20日前、2020年9月30日前。如果上述子公司不能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则可能存在被主管部门要求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的风险,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医疗广告存在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风险

发行人的医疗广告在内容及可发布媒体等方面须遵守多项法律法规。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发行人必须于发布医疗广告前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行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如未遵守前述规定均可能导致存在行政处罚。随着发行人规模快速扩张,发行人对于各下属子公司合规运营的管控难度也逐渐增加。

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及记载的内容不符,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发行人的医疗广告审批申请。前述处罚风险可能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5)医生存在腐败行为的风险

国内医疗行业存在较高违反反腐败法律法规的风险,例如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或管理过程中可能收取不适当款项等。发行人无法保证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人员一直遵守反腐败法律法规,亦不能保证能够及时发现涉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腐败事件。一旦发生腐败事件,则涉事人员可能会受到调查或处罚,发行人声誉也会受到一定损害,从而对发行人业务开展、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收期较长的风险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474.46万元、17,904.85万元和17,411.93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65%、26.36%和25.30%。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医保部门款项,应收账款的回收期取决于发行人下属医疗机构与所在地医保部门的结算与回款进度。如果未来发行人与各地医保部门的结算政策发生变化或回款周期发生不利调整,应收医保款的回收期将相应影响到发行人现金流情况,从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发行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商誉的减值风险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确认商誉账面净值分别为3,702.81万元、4,979.33万元及5,050.36万元,占当期末非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8%、3.49%及3.54%。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账面存在的商誉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上海和平、贵港爱眼、常州谱瑞、烟台康爱、毕节阳明及山东华视所产生。若前述子公司未来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则相关资产组调整后账面价值将低于其可收回金额,进而产生商誉减值的风险,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医疗机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发行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未来如果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将会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从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融资不能满足资本开支及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发行人计划在未来几年继续投入资金以满足新建及收购医院、存续医院改扩建及购入先进医疗设备等资本支出和其他资金需求,但在对外融资方式上存在若干不确定因素,包括未来的营运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状况、全球及国内金融市场状况、国内资本市场状况和融资政策的变化、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信心等。因此,若未能取得足够的融资,则发行人业务发展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发行人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和内控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9,276.57万元、213,093.94万元和243,193.41万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3.57%,预计未来中国民营医疗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发行人的收入、资产规模亦将保持上升的趋势,人员也将有所增加。对发行人管理体系、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发行人不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和内控制度,及时适应发行人规模扩张对市场开拓、营运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多方面的更高要求,则可能削弱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将存在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和内控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现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升级项目、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和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及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做出的估计,如果市场需求、市场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未能按既定计划完成募投项目的实施,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完全实现。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发行人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项目的陆续实施,发行人的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研发、运营和管理人员将相应增加,如果发行人未能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及时提升人力资源、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期实施及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

(3)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实施风险

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22,963.81万元用于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在全国新建200家直营视光门店,提供医学验光服务,以更好地参与视光服务市场的竞争,同时扩大发行人品牌影响力。但鉴于目前发行人在视光服务领域的业务规模和收入占比相对较低,未来可能面临视光门店经营管理不及预期的风险,进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效益的实现。

(六)其他风险

(1)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国内开始爆发较为严重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受疫情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国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可能受到一定冲击,从而将可能影响公司医疗项目的收入,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在国内开设51家眼科专科医院,覆盖17个省及45个城市,辐射国内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华北等广大地区。若公司业务覆盖区域的疫情无法得到有效防控,公司还将面临部分医院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可能履行对赌协议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庆灿与股东启鹭投资的相关对赌条款尚未终止,对赌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人股本情况”之“(八)发行人申报时存在的对赌协议”。

相关方已约定在发行人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报公开上市申报材料之日中止/终止;但是如果发行人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计划未能获得批准,或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放弃或暂缓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计划,则相关对赌条款自动恢复到该等中止/终止安排之前的状态并由各方继续执行,直至发行人再次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报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材料。上述对赌条款自发行人通过上市审核/合格上市之日起终止。但如果发生对赌条款中止后恢复效力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履行有关对赌条款从而导致发行人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风险。

(3)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本次发行前,苏庆灿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苏世华与苏庆灿系一致行动人,苏庆灿与苏世华合计持有发行人70.56%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68.16%的表决权,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按照本次申请公开发行6,000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后,苏庆灿与苏世华合计持有发行人62.99%的股份,控制发行人60.84%的表决权,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不能排除在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大股东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发行人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实施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经营。

(4)发行失败风险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若本次发行时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可能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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