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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奥泰生物制药首次发布在科创板上市 上市主要存在风险分析(图)

股票记

中商产业研究院2020-08-19

中商情报网讯:百奥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据了解,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以创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研发为核心的创新型生物制药企业。

主要财务指标

百奥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资产总额逐年增加,净利润涨幅有所波动,2016年度资产总额为70,828.96万元,2017年度资产总额为61,894.12万元,2018年度资产总额为102,075.95万元,2019年资产总额截止3月末为135,225.80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13,658.41万元,2017年净利润为-23,550.95万元,2018年净利润为-55,311.12万元,2019年净利润为-53,164.96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表

资料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本次上市存在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

(1)药物研发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有21个主要在研产品,其中1个产品已提交上市申请,4个产品处于III期临床研究阶段,1个产品处于II期临床研究阶段,4个产品处于I期临床研究阶段。由于创新药及生物类似药的研发技术要求高、开发难度大、研发周期长且成本高昂,研发过程中常伴随着较大失败风险,主要包括:

①在研药物筛选风险为了增加及补充公司药物品类或覆盖的适应症,公司需要成功识别潜在的在研药物用于治疗目标适应症。公司无法保证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及流程能够成功识别及筛选具有临床价值的在研药品和/或适应症,而公司筛选出的潜在的在研药品亦可能因产生严重的有害副作用等而无后续开发潜力。若公司将其精力及资源过多投入最终可能被证明无后续开发潜力的在研药品、适应症或其他潜在项目,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②临床开发风险临床试验的完成进度取决于主管部门审批、临床试验中心的启动、患者招募、研究过程中方案执行、药物供应、数据处理及统计分析以及过程中与监管机构沟通等各阶段的进度,任何政策变动、临床方案调整或变更、监管机构沟通时间延长等,都可能对临床试验的如期完成和在研药物开发的顺利推进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在药物开发中,即使在研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及初期临床试验取得进展,但其在临床试验后期可能无法显示出理想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进而可能在临床开发中遭遇重大挫折。因此,若公司未来的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③合作研发的风险

就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若该等第三方出现未能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未达预期或未能遵守监管规定等情形,公司获得的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在进度或质量上将受到影响,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可能会延长、延迟或终止,且公司可能无法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或成功将公司在研药物实现商业化,从而导致公司业务受到不利影响。而更换第三方合作研究机构可能导致成本额外增加及进度延迟,从而可能影响公司药物研发项目的整体时间表;

④审评审批的风险

近年来,药品注册审评制度持续调整,主管部门对研发过程的监管要求也不断提高,由于创新药及生物类似药研发周期较长,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药品注册审评制度进一步变动或提高相关标准,可能影响药物研发和注册的进度或导致审批结果不及预期,而竞争对手可能先于公司向市场推出产品,从而影响公司在研药物实现商业化后的市场占有率,甚至导致研发项目失败,将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迭代风险

尽管公司成功开发了抗体酵母展示筛选平台、ADC技术平台及抗体生产平台等核心技术平台,并基于前述核心技术平台开发了多个治疗性药物。但创新药和生物类似药行业竞争激烈,且可能受到快速出现的重大技术变革的影响。公司面临来自全球医药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的竞争,部分竞争对手有可能开发出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显著优于现有上市药物的其他竞品,若该等药物在较短周期内获批上市,实现技术升级和药品迭代,将对现有上市药品或其他不具备同类竞争优势的在研药物造成重大冲击。

近年来,生命科学和药物研究领域日新月异,若在多样性抗体库、全人源抗体或功能域的筛选制备领域、药物偶联领域或其他与公司核心技术相关领域出现突破性进展,或是在公司药物治疗领域内诞生更具竞争优势的药物,将会对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和在研产品产生重大冲击。

(3)药物上市风险

就公司在研药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上市之前,公司必须在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中证明在特定疾病领域使用在研药物是安全及有效的,且有关生产设施、工艺、管理是符合要求的。除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的数据以外,药物上市申请还须包括在研药物的成分、生产及控制的重要数据。

因此,获得药物上市批准是一个耗时较长的过程,公司无法保证其提交的药物上市申请能够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公司就在研药物向监管机构申请上市批准方面经验有限,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仅就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BAT1406提交了药物上市申请,该项申请已于2018年8月17日获得CDE的受理,但公司不能保证其最终能够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相关的药物上市批准可能是有条件的,譬如,可能要求对获准使用的领域进行限制,或要求在产品标识上载明预防事项、禁忌事项或注意事项,或要求进行费用高昂及耗时较长的上市后临床试验或不良反应监测。若公司在研药物无法获得上市批准,或该等批准包含重大限制,则公司的目标市场将可能减少、在研药物的市场潜力可能被削弱。

(4)药品生产风险

公司的生产设施须接受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督和检查,并确保符合现行的GMP标准。公司可能无法提供足够并符合监管机构标准的材料满足临床需求,或可能缺乏合格的人员、原材料或重要供应商。若公司未能严格遵循相关监管标准或其他监管要求并记录公司的执行情况,在研药品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未来的商业化可能出现重大延迟,可能导致临床试验终止或暂停,或有可能导致公司在研药品无法获得临床试验或商业化的批准,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未能实现药品商业化的风险

公司尚未有产品获得上市销售批准,从而并未因销售药品产生任何收入。药物研发成功后,需要经历市场开拓和学术推广等过程才能实现最终的产品上市销售。若公司获准上市的在研药物未能在医生、患者、医院或医学与医疗领域其他各方取得市场认可,将给公司成功实现商业化并获得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即使公司在研药物未来获准上市并取得市场认可,然而若出现较公司在研药物更能为市场接受的新产品,且该等新产品更具成本效益优势,则可能导致公司的已上市产品滞销,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员工流失风险

公司目前高度依赖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招募及稳定科研、临床、生产、销售及市场推广人员对公司的成功亦至关重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关键岗位员工的流失可能对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并对公司业务战略的持续成功实施造成损害。

(7)知识产权相关风险

公司的商业成功取决于公司及合作方能否避免侵权、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公司知悉在公司正在开发的药物领域中,存在诸多属于第三方的已发布专利及专利申请,但仍可能存在公司目前并不知悉的第三方专利或专利申请,且随着公司营运领域的动态发展,很可能会出现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专利的发布。一般而言,生物科技与医药行业容易涉及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大量诉讼及其他索赔等法律程序。

随着生物科技与医药行业的发展以及更多专利的发布,可能会导致公司在研药物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诉讼风险增加。若对公司成功提起侵权、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知识产权的索偿,或由公司赔付任何该等索偿和解,公司可能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包括故意侵权的损害赔偿及律师费、支付授权费或重新设计公司侵权药物,从而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及成本。

即使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最终以公司作为受益人而得到解决,有关事项或程序的发生、发展等情况,可能对公司造成声誉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经营。上述诉讼或法律程序可能会大幅增加公司的经营亏损并减少可用于开发活动或未来销售、市场推广或分销活动的资源。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启动及延续导致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公司通过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及非公开的专有技术来保护公司的在研药物免受竞争。

虽然公司已经寻求通过在中国、美国及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结合使用商业秘密等方法来保护具有商业重要性的在研药物及技术,不排除公司知识产权仍存在可能被侵害的风险,若公司无法通过知识产权为公司在研药物取得及维持专利保护,或若所取得的该知识产权范围不够广泛,第三方可能开发与公司相似或相同的产品及技术并实现商业化,且直接与公司竞争,从而对公司就产品或技术成功实现商业化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医药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特殊消费品;同时,医药行业受到国家及各级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整个行业实施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各项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行业相关的监管政策将不断完善、调整,我国医疗卫生市场的政策环境可能面临重大变化。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带来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将会难以实现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遵循监管法规及政策要求,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药品价格政策调整风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行药品招标采购与配送管理主要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模式。若未来公司药品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采购,投标未中标或中标价格大幅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7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并要求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

目前公司的在研药物BAT1706的原研药安维汀®(贝伐珠单抗)入选《药品目录》范围,根据2018年8月公布的《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中,贝伐珠单抗的医保支付标准从原1,998元/100mg/瓶下降至1,934.26元/100mg/瓶,后续如果国家医疗保障局向下调整贝伐珠单抗的销售价格,公司的预期销售收入将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这一通知虽然取消了发改委价格司对药品制定最高零售限价的职能,但药品价格仍受到多种因素限制,包括患者临床需求、医生认知程度、医保支付标准、国家或地方政府招标采购机制及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第三方支付标准等,未来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可能会出现进一步改革,最终格局尚存不确定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药价谈判、医保目录调整、一致性评价和带量采购等政策的相继出台,部分药品的终端招标采购价格逐渐下降,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未来上市药品可能面临药品降价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的药品收入构成一定的潜在负面影响。

(3)国家医保目录调整风险

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可由社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因此,列入目录的药品更具市场竞争力。国家医保目录会不定期根据治疗需要、药品使用频率、疗效及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但更加注重药品的临床治疗价值。公司研发的药物在考虑患者可及性的情况下也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如公司开发出的新产品或公司产品的新适应症未能成功被列入目录,或已列入目录中的产品或适应症被调出目录,则可能导致相关产品的销售不能快速增长或者销售额出现下降。

(4)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在创新药和生物类似药市场面临多方面的竞争,部分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雄厚的财务、研究及其他资源,更强的技术实力,更灵活的定价,更易受到市场接受的营销策略,更高的品牌知名度以及成功将药物商业化的经验,并可能通过提高其产品品质或降低产品成本以更快适应新技术或客户需求的变化。若公司无法持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并保持产品的不断改进,或者无法投入更多的财务、人力资源进行销售、营销,即使公司的药物顺利实现商业化,但其生命周期并非都能达到预期,从而导致市场份额与竞争力下降,进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5)员工、合作伙伴及供应商不当行为风险

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公司的员工、潜在分销商、第三方代理商及其他第三方与医疗机构、医生及患者之间的交流互动,而该等第三方在业务运营中可能会试图通过违反中国反商业贿赂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手段以提高公司产品的销量。

若公司的员工、潜在分销商、第三方代理商或其他第三方进行不正当行为导致违反中国或其他司法辖区的适用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如公司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公司的声誉可能会受损。此外,公司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员工、潜在分销商、第三方代理商或其他第三方所采取的行动承担责任,这可能使公司面临利益受到损害、被监管机构调查及处罚的风险,公司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或民事处罚、其他制裁,从而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市场开拓风险

在市场开拓方面,公司根据内部研究和各种第三方来源(如科学文献、临床调查、患者基础或市场研究)信息对目标患者群体某种疾病的发病率和流行率进行分析与估计,并基于有关估计就公司药品开发策略进行决策,以确定临床前或临床试验中将公司有限的资源重点放在哪个在研药物。有关分析与估计可能不准确或基于不精确的数据。而整个潜在市场的机遇将取决于在研药物是否被接受、该药品是否容易被患者获得、及药品定价和报销等因素。

此外,即使公司的在研药物获得可观的市场份额,但可能会由于潜在目标患者较少,而在研药物未取得监管批准用于治疗其他适应症,进而对公司实现盈利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尚未展示推出或对任何在研药物进行商业化推广的能力,相比在推出及推广在研药物方面有经验的其他公司,公司使在研药物成功实现商业化的能力可能较弱,并可能会涉及更多固有风险、需要更多时间及更高成本。

公司也可能就药物的销售及市场推广寻求合作。然而,公司无法确保其将能够建立或维持该等合作,并确保合作者将有有效的销售团队。随着公司在研产品商业化上市,公司将需组建更全面、更综合的销售团队,进行国内、国际市场的学术推广和销售服务支持。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招募合适的销售人员,或无法建立、维持与第三方合作者的关系,以建立与公司产品管线相匹配的销售体系,或者公司无法有效管理和拓展营销网络,公司可能无法产生符合预期的产品销售收入,从而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7)研发技术服务及原材料供应风险

公司的业务经营需要大量的研发技术服务(包括临床前、临床阶段等)以及原材料(包括临床试验对照药、培养基原料、填料、药用辅料以及其他研发试剂耗材)供应。若研发技术服务及原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公司无法保证能于商业化后提高药品价格从而弥补成本涨幅。

因此,公司的盈利能力或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尽管公司认为自身与现有供应商的关系稳定,仍无法保证未来公司将能获取稳定的研发技术服务及原材料的供应。公司的供应商可能无法跟上公司的快速发展或会随时减少或终止对公司研发技术服务、原材料的供应。若该等研发技术服务或原材料供应中断,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8)药品质量控制风险

质量是药品的核心属性。由于药品的生产工艺复杂,药品质量受较多因素影响。如果在原辅料采购、生产控制、药品存储运输等过程出现偶发性或设施设备故障、人为失误等因素,将可能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若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公司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导致公司声誉严重受损,进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与第三方合作的风险

公司可能与第三方进行战略合作,建立合资企业或进行业务合作,或订立进一步许可协议,以补充或加强公司对在研药物及公司可能开发的任何未来在研药物的商业化能力。任何该等关系均可能要求公司承担非经常性及其他费用,增加公司的近期及长期支出。

公司在寻求适当的战略合作伙伴方面面临激烈竞争,且由于可能被认为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而第三方可能无法确认公司的在研药物具有可证明安全性、有效性或商业可行性的相关潜力,公司可能无法成功为其在研药物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其他替代安排。若公司未能达成合作并且没有足够的资金及其他资源来进行必要的开发及商业化活动,公司可能无法进一步开发在研药物或将其推向市场并产生产品销售收入,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0)全球化经营风险

中国以外的国际市场是公司发展战略和潜在增长的组成部分。若公司未能在国际市场获得许可或成功实现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公司收入及盈利的增长潜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国际政治、经济、市场环境的变化,国际经贸关系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对跨境投资、贸易、技术转让可能施加的额外关税或其他限制,将可能对公司未来海外业务经营及业绩持续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三)内控风险

(1)业务合规及管理风险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拥有420名员工。随着公司的研发及产品商业化进程的发展,公司需要增加大量的管理、运营、制造、销售、市场推广、财务等员工。为实现公司未来业务稳定增长,公司管理层在业务合规及管理方面承担重大的责任,包括:

(1)选聘、招募及激励更多员工,并对公司人力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与维护;(2)有效管理公司的研发工作,包括为公司的在研药物进行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符合监管机构的审查程序,同时遵守公司对外部第三方的协议义务;(3)对公司的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改善等。公司在研药物成功实现商业化和业绩持续增长的能力有赖于公司通过有效管理协调近期增长与未来增长的能力。若公司无法通过招聘新员工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组织并实现有效管理,将可能阻碍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易贤忠先生、关玉婵女士及易良昱先生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公司69.3111%的股份;假设本次发行6,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易贤忠先生、关玉婵女士及易良昱先生将合计控制公司59.2680%股份,仍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但若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不当干预,将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财务风险

(1)营运资金风险

在研药物产生销售收入前,公司需要进行临床开发、监管审批、市场推广等经营活动。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业务运营已耗费大量资金。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617.56万元、-23,668.30万元、-52,824.96万元及-20,264.44万元。公司将在在研药物发现、推动在研药物的临床前研究、临床开发及商业化等诸多方面继续投入大量资金。公司未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包括:(1)在研药物临床试验的进度、时机、范围及成本,包括已计划及潜在未来临床试验能否及时招募到患者;(2)在研药物监管审批的结果、时机及成本;(3)尚未获得上市许可及处于在研阶段的在研药物的数量及各项在研药物持续研发的资金需求;(4)与可能获批的任何未来在研药物有关的销售及市场推广成本,包括扩大市场推广及销售能力的成本及时机;(5)公司可能建立的任何未来合作、特许或其他安排的条款及时机;(6)员工数量增长及相关成本等。若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公司研发项目及未来的商业化进度可能会被推迟甚至取消,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获得了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二期资金、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新一代抗体研发款、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生物产业研发奖励资金、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技术创新标杆企业补助等多项政府补助。如果未来公司未能持续获得政府补助资金,或国家政府补助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法律风险

(1)土地、资产权属瑕疵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承租房屋面积约为5,232.36平方米,部分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中,发行人承租的位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6栋第五层、第六层的承租房屋为发行人办公和研发的主要经营场所之一。由于前述房产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的瑕疵,发行人对该等承租房屋存在不能继续使用的风险,则发行人需搬迁到自有的厂区或寻找其他出租物业。

(2)行政处罚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曾受到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行业政策变化较快,对公司治理水平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应对上述情况,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则仍然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医药研发及制造行业,可能涉及使用属于有害及易燃物质的物品及生物材料。公司的日常经营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可能因此受到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以处罚,并被要求整改,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潜在不利影响。同时,尽管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支付因使用或接触有害物质而导致员工受伤的成本及费用,该保险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险以应对潜在的责任。此外,为适应不断提高的安全生产监管要求,公司将可能承担不断上升的合规成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

(4)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业务经营可能涉及固体废物及生物废弃物的合理处置,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着“三废”排放与综合治理的合规性要求。公司的日常经营存在发生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违反环保法规的潜在风险,可能因此受到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潜在不利影响。此外,为适应不断提高的环境保护要求,公司将可能承担不断上升的合规成本,进而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

(5)土地出让合同违约风险

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台440116-2013-000048)(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摇田河大街以北、新业路以东,YH-I2-1地块上的建设项目应于2015年10月25日之前竣工。公司已完成在该出让地块上的建设项目,但实际开工日期晚于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晚于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公司目前已按照出让合同完成了该出让地块上的项目建设,并就该地块上的房产取得了《不动产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0319号)。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公司无法保证未来国土主管部门不会就上述情形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六)发行失败风险

(1)发行认购不足的风险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将超过4亿股,若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则存在中止发行的风险。

(2)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及发展前景的判断、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后总市值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损的风险

药品开发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需要大量前期资本开支,且面对在研药物将无法取得监管批准或不具有商业可行性的巨大风险。公司经营会持续产生大量开支。公司于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1-3月产生亏损净额分别为13,658.41万元、23,550.95万元、55,311.12万元及53,164.96万元,累计亏损145,685.44万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5,856.04万元。公司的绝大部分经营亏损由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本以及与经营有关的行政开支导致。

公司预计未来将继续产生亏损,且该等亏损将由于公司继续及扩大开发在研药物、寻求监管批准,以及因预期国家药监局可能批准公司的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BAT1406而加强商业化及销售而增加,公司收入也可能无法按计划增长。

开发一种药物从发现到可用于患者治疗通常需要花费数十年时间,且公司产品可能无法得到客户的认同。此外,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进行经营及作为从开发阶段到商业化阶段的生物制药公司为促进增长,公司将产生与之有关的成本。公司未来亏损净额的多少将取决于包括公司药品开发项目的数量及范围、与该等项目有关的成本、将任何获批产品进行商业化生产的成本、公司产生收入的能力等方面。

若公司任何在研药物未能通过临床试验或未能取得监管批准,或虽取得批准但不获市场认可或未能实现商业化,公司可能将始终无法盈利。即使将来能够盈利,但公司亦未必能在其后期间保持盈利。公司无法盈利或保持盈利将削减公司的价值,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损害公司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融资、维持研发工作、扩大业务或继续经营的能力。

并且,预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短期内无法现金分红,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公司未盈利状态可能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进而可能导致触发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研发项目失败风险

本次较大比例的募集资金拟投入于药物研发项目,由于药物研发技术要求高、开发难度大、研发周期长且成本高昂,研发过程中常伴随着较大失败风险,从而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该等研发项目存在失败的风险,相关风险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节“1、技术风险”之“(1)药物研发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进度延缓、生产车间不能顺利通过现行GMP认证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从而影响公司预期收益的实现。

(3)新增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等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时,销售费用以及研发费用等均会有所增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补充营运资金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而药物研发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现经济效益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其新增的销售和研发费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对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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