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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办法(全文)

发布日期:2020-11-03

中商情报网讯: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办法》(简称《办法》),重奖高端密码项目,支持创新创业,鼓励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密码终端产品,支持重大推介交流,优化密码产业环境。

《办法》提出重奖高端密码项目。对新落户本区的密码产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办法》支持创新创业。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认定的商用密码企业入驻专业密码产业基地,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全力打造国家级密码应用和创新示范基地,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密码科技创新和产业是指涉及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规模应用、服务的科研活动和产业。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密码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重奖高端密码项目】对新落户本区的密码产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支持权威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检测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区密码管理局)

第四条【创建特色发展平台】支持密码产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公共平台建设,鼓励本区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密码产业成果转化基地和专业化园区。对经认定的密码产业成果转化基地或园区,按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支持建设商用密码技术创新平台,推动“政、产、学、研、测”融合发展,对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研究院所,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扶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五条【支持创新创业】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认定的商用密码企业入驻专业密码产业基地,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鼓励核心技术创新】打造“密码+”创新生态,促进密码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深度融合,支持加密通信技术、加密存储技术、芯片等密码核心技术研发。对获得国家密码发展基金支持的商用密码科技项目,按扶持金额的10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密码管理局)

对获得党政机要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党政机要密码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列获奖项目完成人前三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获奖项目有2个及以上完成人的,获奖完成人平分奖励金额。(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密码管理局)

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技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密码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项目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第七条【发展密码终端产品】支持密码技术在金融、能源、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国防工业等领域推广应用,对新取得国推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或认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每项给予8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密码管理局)

第八条【支持重大推介交流】对主办高水平、高层次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经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密码管理局)

对落户本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密码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密码管理局)

第九条 【优化密码产业环境】引入社会资本设立密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密码产业研究和成果产业化。(牵头单位:区金融局)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密码产业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区金融局)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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