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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文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附政策全文)

发布日期:2020-11-03

中商情报网讯: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件重点从委托主体(开发企业)、被委托主体(代销机构)、监管主体(相关主管部门)三个层面提出工作要求,共分成三部分(17条)。

(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方面,共6条。一是规定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二是明确了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委托销售的主要事项。三是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示范合同要求如实填写承销机构信息。四是开发企业不得委托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房源。五是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承销机构、人员的相关信息。六是开发企业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特别是收取定金、购房款等行为的监督。

(二)关于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方面,共8条。一是规定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禁止承销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三是承销机构从事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四是承销机构在销售现场之外从事与代销有关的业务,应在活动现场出示相关资格证明和批准文件,发布广告应符合有关规定。五是规定承销机构不得在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外,收取任何名义的价外费用。六是规范承销机构的销售行为,防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发生。七是要求承销机构落实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严禁协助、诱导、强制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八是要求承销机构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

(三)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方面,共3条。一是在全省开展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专项检查,遏制该领域信访矛盾上升势头,净化市场环境,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二是建立常态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加快构建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加大宣传引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

(一)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或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再委托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承销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填写委托销售机构的详细信息。

(四)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承销机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便于购房人了解服务人员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情况,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理。

(六)开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的监督。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收取、使用预售资金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

(一)房地产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从事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

(四)房地产承销机构在销售现场以外开展咨询、宣传等销售相关活动时,应在活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发布房地产项目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

(五)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六)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七)房地产承销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八)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三、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

(一)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应组织开展对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专项检查,坚决治理和整顿行业乱象。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对委托销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挂牌督办。要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省级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二)建立常态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经纪备案等重要关口,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必须在督促整改到位后方能允许开盘销售或继续销售。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企业(机构)及人员情况录入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信用模块,加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和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打击曝光力度,加强风险提示预警,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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