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附原文) 发布时间:2021-04-01 09;33

中商情报网讯: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你那3月25日发布了《关于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论述,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系列文件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我市今后三年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结合我市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研究

1.加大对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问题研究,提出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的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2.加强对港澳金融规则制度研究,提出与法律法规接轨的政策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对标研究世界三大湾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内先进城市,提出完善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优化广州金融发展环境的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4.加强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统计指标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研究,提出提升广州金融核心竞争力的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

5.推动开展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指数研究,持续跟进大湾区金融发展、业务创新、金融生态、市场融合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二、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6.以共建共治共赢思路推进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服务大湾区建设发展。形成国际化、科技化经营特色,在跨境业务、外汇业务、投资模式等方面实现创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南沙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支持)

7.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充分发挥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和平台作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做好交易所开业及交易品种研究储备,落实广州期货交易所在穗落户政策兑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南沙区政府配合,广东证监局支持)

8.开展常态化产融对接活动,加大对湾区项目的信贷投放等金融支持力度。依托广州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广州新三板企业路演中心,发挥投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9.推动在穗金融机构成立大湾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等协调机制,出台支持大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文件及相关业务措施,积极向总行(总部)争取创新业务试点,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10.推动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发展,探索设立粤港澳金融科技联合实验中心,积极打造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生态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在穗金融机构将金融科技纳入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和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整合内部数据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信用评价模型、提高营销获客能力、提升贷款投放效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11.大力引进境内外特别是港澳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积极争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理财、资管、科技公司(子公司)等专营机构落户广州。积极培育和发展本土资产运营、财富管理等功能性金融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12.继续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参与投资在穗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争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在跨境投资与资产管理领域具备优势的在穗企业和金融机构以更便利条件参与相关试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南沙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支持)

13.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平台,并共建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与金融服务平台。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外汇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充分运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建设成果,推动大湾区绿色企业和项目信息共享。(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牵头,各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

14.支持在穗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在穗企业赴港澳发行绿色债券和在穗绿色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各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

15.依托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绿色金融研究院、广州市绿色金融协会、广州市绿色金融服务中心作用。优化绿色金融产融对接系统,加快推进政务信息、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及项目接入,提高绿色金融产融对接效率,开放接入大湾区内其他城市的绿色项目和金融机构。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作用,参与搭建粤港澳三地金融业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信息平台,集聚粤港澳三地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

16.协同港澳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信贷专营机构、科技保险等金融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支持广州科技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构建新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市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17.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工具,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创新主体联合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创新。支持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推动该中心与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所等境外机构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以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为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黄埔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18.鼓励在穗企业赴港澳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回流使用,鼓励开展跨境双向投资、并购,支持在穗企业开展海外并购,鼓励港澳企业投资、并购在穗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支持)

19.支持在穗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支持在穗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在穗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支持)

20.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

21.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步提交事实性证明材料。积极总结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业务试点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向中国人民银行争取扩大试点银行范围。稳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建设试点研究,按中国人民银行部署做好相关制度建设、方案制定等工作,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稳步推进港澳地区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做好业务试点运行监测和评估,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逐步扩大试点银行范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沙区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

22.开展跨境保险业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在穗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支持在穗保险机构与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满足市场实际需求的创新型跨境保险产品和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支持)

23.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基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华南服务基地的作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广东证监局支持)

24.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完善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非上市企业股权规范及风险监测体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黄埔区政府、南沙区政府配合,广东证监局支持)

25.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南方总部运营发展,搭建服务大湾区发展的国际再保险、国际航运保险、大宗保险项目招投标和特种风险分散业务平台。支持建设港澳保险服务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越秀区、南沙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支持)

26.支持广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广州钻石交易中心引入港澳股东,服务大湾区珠宝玉石、钻石产业。鼓励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支持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香港设立机构,深化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合作和业务创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政府配合)

三、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27.加强对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政策和规则的摸查、梳理和研究工作,梳理目前尚未能实施对接的规则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选择1至2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制约的规则开展研究,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28.协调三地金融监管部门围绕大湾区建设建立密切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收集大湾区内金融机构反馈的监管不一致问题和诉求,共同研究制定对创新型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29.推动建设国际一流法治化环境,推动设立或指定大湾区金融法院,推进大湾区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大湾区跨境金融纠纷调解、仲裁合作机制。(市法院、仲裁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0.在推动广州地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借鉴港澳信用建设经验成果,探索依法对大湾区内企业实施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推进跨境电子支票联合结算、跨境电子账单直接缴费、支付工具跨境使用等金融服务创新。拓展移动金融在穗港澳三地的应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1.大力推动境内外特别是港澳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落户。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穗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参股或控股境内金融机构。鼓励港澳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穗集聚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2.鼓励在穗银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拆借、人民币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及与人民币相关衍生品业务。推进粤港澳基金互认工作,争取跨境理财通试点尽快落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3.加强穗港澳三地人才交流合作。落实高层次金融人才政策,积极引进金融高管及专业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4.加强金融文化交流合作。积极利用岭南金融博物馆集中展示岭南金融历史和金融文化,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和金融资讯交流。办好岭南金融博物馆,充分发挥岭南金融博物馆在宣传、展示、研究、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打造成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越秀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配合)

35.加强金融智库交流合作。支持广州金羊金融研究院、广州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广州绿色金融研究院、亚洲金融智库、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等智库建设,利用香港亚洲金融论坛、国际金融论坛全球年会、亚洲金融智库年会、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中国寿险业峰会等高端论坛平台加强大湾区金融交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36.支持在穗企业赴香港设立资本运作中心及企业财资中心。鼓励在穗金融机构与港澳同业合作为内地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融资服务支持。会同港澳金融机构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交流合作,共同宣传大湾区金融业发展情况及改革创新成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7.支持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打造大湾区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着力发展跨境金融、航运金融、金融科技、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携手港澳建设全球飞机租赁中心,支持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跨境租赁业务及租赁资产交易,争取经营性飞机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及外币储备维修金等融资租赁系列创新政策试点落地。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拓展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功能和应用。(南沙区政府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8.深化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将广州打造成大湾区绿色金融核心引擎。支持花都区发挥试验区核心作用,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支持各区依托“三旧”改造和区位产业优势建设绿色产业园,主动运用绿色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工具,服务各区城市“三旧”改造、金融产业升级等重点领域,创新建设一批绿色产业园、绿色金融街区或展示窗口。支持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及绿色金融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参与国际碳交易业务。发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绿色环保板作用,鼓励广州及大湾区绿色企业挂牌融资并积极支持挂牌绿色企业发展壮大、转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9.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研究设立人寿保险公司,增强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发展的能力。打造大湾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高地。支持开展粤港澳知识产权保险、交易、贸易活动,加快建设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充分利用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内的银行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特色化发展。引导知识产权基金在中新广州知识城集聚发展。(黄埔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40.加快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努力打造成为大湾区金融合作示范区。推进金融项目加快落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特别是港澳金融机构进驻金融城,重点发展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金融业务。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加快高新科技企业总部集聚,推动金融与科技相互促进、协同发展,促进商务服务、创意办公、现代商贸等配套服务发展。(天河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建局配合)

41.支持黄埔区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越秀区文化金融集聚区、荔湾区白鹅潭产业金融服务创新区、番禺区万博基金小镇、海珠区广州创投小镇、从化区广州温泉财富小镇、增城区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以及广州空港经济区航空金融聚集区等特色金融功能区融入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提升大湾区金融业特色化水平。推动广州保险行业综合服务中心加快建设。(相关区政府、市空港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协调与监管

42.依托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强化地方金融监测平台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跨境监管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大湾区财经素养和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合作,建设广州金融投资者教育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43.建立大湾区金融监管工作协同机制,加强跨城市、跨领域的地方金融监管合作,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案件会商、案情互通的工作机制,完善大湾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机制,严防金融风险在不同城市、不同地方金融业态蔓延或转移,共同维护大湾区金融稳定健康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44.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引导跨境投融资需求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配合)

45.强化各区政府金融风险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做好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和处置。各区结合实际参照市层面设立区级金融风险专项应对处置工作专班。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薄弱环节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区政府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五、保障措施

46.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大湾区金融创新试点政策优先在穗实施。强化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金融专项小组作用,定期收集、梳理有关金融领域议题,及时召开会议协调部署具体任务,研究提出需要上级支持的诉求,统筹解决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主动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落实分工任务。各区政府特别是承担国家、省、市金融改革创新任务的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强化担当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穗金融机构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各项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大湾区金融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金融机构配合)

47.构建支持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政策体系,梳理我市现有各类金融规划政策文件,结合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要求调整完善有关内容,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协调性。制定推进本实施意见各项重点任务的行动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落实我市金融业扶持政策,加强对港澳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推介,简化港澳金融机构申报手续。优化我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奖励政策,重点吸引港澳金融人才来穗工作。推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共建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政策措施,对推进力度大、创新力度强、工作效果好的在穗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评价、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开展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48.建立工作正面激励和清单式管理制度。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金融专项小组通过组织专题会议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任务单位要细化任务举措、时间节点、进度安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针对具体工作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推动各任务单位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总结和推广,并在全市金融招商工作和申请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时对有关单位给予倾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大湾区金融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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