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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电子首次发布在科创板上市 上市主要存在风险分析(图)

股票记

中商产业研究院2020-08-19

中商情报网讯: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据了解,华润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为客户提供丰富的半导体产品与系统解决方案。公司产品设计自主、制造全程可控,在分立器件及集成电路领域均已具备较强的产品技术与制造工艺能力,形成了先进的特色工艺和系列化的产品线。

主要财务指标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资产总额逐年增加,净利润波动增加,2016年度资产总额为741,064.30万元,2017年度资产总额为962,069.82万元,2018年度资产总额为990,152.67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30,224.97万元,2017年净利润为-10,268.81万元,2018年净利润为53,758.18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表

资料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本次上市存在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

(1)产品迭代较快的风险

半导体产业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及产品迭代速度较快。公司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识别并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变化,以开发出符合客户要求且具有较好成本效益的产品。为保证公司产品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及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在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与人力资源。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34,558.55万元、44,742.09万元和44,976.1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6%、7.61%和7.17%。但是由于半导体行业的特殊性,公司未来仍然面临着产品迭代速度过快的风险,如果公司的技术与工艺未能跟上竞争对手新技术、新工艺的持续升级换代或者下游客户的需求,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被赶超或替代,进而在新产品领域难以保持市场的领先地位。

(2)研发未达预期的风险

半导体行业的研发存在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的特点。同时,公司需要按照行业发展趋势布局前瞻性的研发。但是由于行业整体的更新频率较高,公司研发的风险也在加大。如果公司无法准确根据行业发展趋势确定研发方向,则公司将浪费较大的资源,并丧失市场机会。另外,由于半导体行业研发项目的周期较长,将会导致整个项目的不确定性较高,若研发项启动后的进度及效果未达预期,或者研发的新技术或者产品尚不具备商业价值,可能导致前期的各项成本投入无法收回。

(3)知识产权风险

作为一家科技型企业,公司的知识产权组合的优势是取得竞争优势和实现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一直以来,公司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建立了完善及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共计1,274项,其中境内专利共计1,130项,境外专利共计144项。

尽管发行人积极执行和保护知识产权,但不能保证公司的专有技术、商业机密、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被盗用或不当使用,同时亦不排除与竞争对手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此类纠纷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产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注册,但不同国别、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的解释和认定存在差异,若未能深刻理解往往会引发争议甚至诉讼,并随之影响业务开展。

此外,通过获得第三方公司IP授权或引入相关技术授权也是半导体公司发展的常见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IntegratedSiliconSolution、SiliconStorageTechnology及Maxpower等第三方公司获得IP授权。

一般情况下,公司均能持续获得第三方公司的上述IP技术授权;但不排除公司相关IP授权到期后不能够按合理条款取得任何或全部必要的IP授权,也不排除提供公司IP授权的第三方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化,或者因国际政治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取得第三方公司的IP授权,导致公司因缺乏必要许可而面临第三方的索赔风险。如果公司无法或不能及时自行开发替代技术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行业周期性及发行人收入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功率半导体、智能传感器与智能控制产品,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公司提供的晶圆制造与封装测试服务也是半导体生产过程中必需的环节。半导体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特征,与宏观经济整体发展亦密切相关。如果宏观经济波动较大或长期处于低谷,半导体行业的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受到影响;下游市场的波动和低迷亦会导致对半导体产品的需求下降,进而影响半导体行业公司的盈利能力。

虽然近几年全球半导体市场保持稳步增长,亚洲地区特别是中国市场发展迅速,但是如果由于贸易摩擦等因素引致下游市场整体波动,将对包括公司在内的行业内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广泛的下游应用领域与完整的产业链能力使公司应对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但如果行业整体出现较大周期性波动,公司短期内业绩会存在一定的下滑压力。2018年第四季度以来,全球半导体行业进入下行周期,若宏观环境未发生明显改善,则公司2019年收入及业绩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下滑风险。

(2)行业竞争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电子等多个行业的蓬勃发展以及智能装备制造、物联网、新能源等新兴领域的兴起,国内对半导体产品的需求迅速扩大,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吸引了国内外企业进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国内半导体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国外领先的半导体企业对中国市场日益重视。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性能与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与优化营销网络,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失去市场竞争力,从而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半导体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以推动我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如果未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减弱,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4)持续资金投入风险

半导体行业具有技术强、投入高、风险大的特征。企业为持续保证竞争力,需要在研发、制造等各个环节上持续不断进行资金投入。在设计环节,公司需要持续进行研发投入来跟随市场完成产品的升级换代;在制造环节,产线的建设需要巨额的资本开支及研发投入。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进行资金投入,则难以确保公司技术的先进性、工艺的领先性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5)采购风险

公司生产依赖于多种原材料,包括各种硅片、引线框、化学品和气体。原材料的及时供应是保证公司稳定生产的必要条件。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稳定的供应链,与主要供应商均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的一些重要基础原材料如大尺寸硅片、光刻胶等上游行业呈现集中度较高的市场格局,使公司在采购该等原材料时供应商集中度也相对较高。同时,由于国际政治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原材料供应可能会出现延迟交货、限制供应或提高价格的情况。公司在核心原材料上会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维持长期合作关系,同时备有安全库存。如果公司出现不能及时获得足够的原材料供应,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6)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未来国际贸易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部分产品出口境外地区,亦有部分设备、原材料从境外进口。如果全球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境外客户可能会减少订单、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者承担相应关税等措施,境外供应商可能会被限制或被禁止向公司供货。若出现上述情况,则公司的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三)管理风险

(1)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和员工数量均快速增长。如果公司本次发行成功,公司的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将实现较大的增长,公司各项业务将会进一步快速扩张。公司规模的快速扩张会使得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趋于复杂化,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虽然在过去的经营实践中,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但是面对资本市场的考验和更高的管理要求,公司仍可能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此外,公司未来可能会通过投资并购方式整合行业优质标的,以谋求产业资源的有效协同。尽管公司于报告期内收购了重庆华微并对其进行了成功整合,但公司未来在进行收购时,仍会面临对收购标的管理风险。

(2)关键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半导体行业对相关人才的专业性及经验要求更高,优秀的技术人员需要精通包括半导体电路设计、产品物理特性与工艺制程等多项技术,同时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积淀和积累才可参与或主导相关产品的研发与设计。关键技术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也是公司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公司针对优秀人才实施了多项激励措施,对稳定公司核心技术团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半导体行业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人才竞争不断加剧,若公司不能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更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及良好的研发条件,仍存在关键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拥有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能力的半导体企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逾3,000名研发及技术人员,在特殊工艺的半导体器件的研发与制造领域集聚并培养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顶尖人才。但是如果公司未能持续引进、激励顶尖技术人才,并加大人才培养,公司将面临技术人才不足的风险,进而可能导致在技术突破、产品创新方面有所落后。

(四)财务风险

(1)发行人存在与累计未弥补亏损相关的风险

公司存在的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来自于历史上公司对晶圆制造生产线相关的生产设备以及技术研发的持续投入。公司所处的半导体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该业务特点决定了公司对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较大,从而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及研发投入较大。与此同时,根据行业惯例,公司对于产线设备的折旧年限通常为5-10年,每年折旧摊销的金额较高。

由于上述持续投入所带来的销售收入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存在较大金额的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尽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使用股份溢价或其他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可用于股利分配的科目向股东分配股利,但是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会影响公司对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此外,若较大金额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亦有可能影响公司团队稳定和人才引进,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依赖境内运营子公司股利分配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下属的运营实体主要位于境内。公司主要依赖于境内运营子公司的股利分配以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包括向公司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现金分配、支付公司在中国境外可能发生的任何债务本息,以及支付公司的相关运营成本与费用。根据公司境内运营子公司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该等境内子公司仅能以适用的法规和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如有)支付股利。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的境内运营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且法定公积金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向股东进行分配。

公司境内运营子公司中的两家主要盈利实体无锡华润上华和重庆华微均存在大额累计未弥补亏损,截至2018年末,前述两家公司的账面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分别为273,132.68万元以及212,127.93万元,于该等亏损弥补完毕之前无法向公司分配现金股利。

此外,在境内运营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公司从境内运营子公司获得股利分配可能受到中国外汇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限制,亦有可能受到境内运营子公司相关融资文件的相应限制性条款的约束,从而导致该等境内运营子公司无法向公司分配股利。

(3)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等政策变化的风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下属的华润赛美科、华润矽科、无锡华润上华、华润安盛、华润华晶、华润矽威、重庆华微、华润半导体共8家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其资格每三年由相关部门复审或者重新认定。此外,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分别为8,326.21万元、9,195.01万元及9,108.63万元。公司部分境内子公司目前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

但若该等境内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助在期限届满后未通过认证资格复审,或者国家关于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公司可能无法在未来年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4)发行人可能被视为境内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居民企业的纳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可能需按25%的税率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82号文),该通知规定了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境内的具体标准。

继82号文后,于201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为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的指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澄清了居民身份认定、认定后管理及主管税务机构程序方面的若干问题。根据82号文的规定,如同时符合以下情况,则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中国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具体标准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实际管理机构”作出解释和裁量,因此公司及下属境外公司存在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能性。

如果公司及下属境外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则不仅需要在其注册国家或者地区缴纳所得税,而且可能还须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若发生该等情形,将可能导致公司的税务负担加重。

此外,如果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就非中国居民投资者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进而导致非中国居民投资者须履行中国税法项下的纳税义务,其中非中国居民企业适用的税率为10%,非中国居民个人适用的税率为20%(在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将对公司非中国居民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5)境外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可能面临相关税负风险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旨在规范非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以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为。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评估该等间接转让交易性质并将该等交易认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交易。

因此,该等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在境内按照10%的最高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于201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37号公告”)。该公告废止了7号公告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及程序。

根据37号公告的规定,若负责扣缴此类所得税的一方并未扣缴或无法进行扣缴,或者收到有关收入的非中国居民企业未能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及支付相关税款,双方可能会受到处罚。尽管7号公告中规定了在若干情形下的交易可以豁免适用该规定,但对于公司过往及未来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交易是否可适用7号公告项下的任何税务豁免处理存在不确定性;进一步,若税务机关基于7号公告的规定重新评估公司过往及未来的相关交易,其结果亦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若未来非中国居民企业身份的股东转让公司任何股份,或公司日后在中国境外涉及中国应税财产的任何收购被认定7号公告项下的应税交易,则公司的股东或公司可能面临额外的中国税务申报义务及潜在的税务负担。

(6)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须符合中国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大部分收入的计价单位均为人民币。目前,人民币在股利分配、贸易和服务相关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下允许兑换;但在“资本项目”下换汇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或指定银行的批准或向其进行登记,“资本项目”包括境外对境内的直接投资和贷款等。目前,公司境内子公司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购汇对“经常项目”交易(包括向公司支付股利)进行结算,只需遵守特定程序性要求即可。但是,相关监管部门未来可能对公司在经常项目交易中的购汇行为作出限制。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旨在加强对跨境交易和跨境资本流动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包括要求银行在汇出外商投资企业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股利分配之前审核董事会决议、税务备案表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由于公司大部分境内收入以人民币计价,任何现有和未来的换汇限制均可能限制公司利用人民币收入为境外业务活动提供资金、进行投资、支付境外债务的本息或以外币支付股利的能力。2019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已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如需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应持业务登记凭证到开户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如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应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

(7)汇率波动的风险人民币与美元及其他货币的汇率存在波动,并受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因素的影响。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更改了人民币兑换美元中间价的计算方式,要求做市商在为参考目的提供汇率时考虑前一日的收盘即期汇率、外汇供求情况以及主要货币汇率的变化。

公司难以预测市场、金融政策等因素未来可能对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产生的影响,该等情况可能导致人民币与美元汇率出现更大幅度的波动。公司的销售、采购、债权及债务均存在以外币计价的情形,因此,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可能对公司的流动性和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五)法律风险

(1)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与适用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开曼群岛法律在多个方面与中国的可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所不同,因此公司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主要包括监事会的设置、股利分配政策、公司清算、解散、公司合并及收购、查阅公司账目和记录等。

(2)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面临不确定性

公司的公众股东可以依据《证券法》在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在公司的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公众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公众股东可追索的赔偿责任,但公众股东是否可以获得对其有利的裁决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公众股东获得对其有利的裁决,由于中国目前并未与开曼群岛订立双边司法互助的协议或安排,该等裁决能否在开曼群岛获得承认与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为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受开曼群岛大法院管辖。即使开曼群岛大法院受理公众股东向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提起的民事诉讼且作出有利于公众股东的判决,但由于中国目前并未与开曼群岛订立双边司法互助的协议或安排,该等判决在中国的执行先例很少,且受限于更复杂的程序,因此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3)发行人使用的相关商标、字号来自CRH授权的风险

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华润”系列商标、字号,该等商标、字号的权利人为CRH。根据发行人与CRH下属的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关于华润字号和华润企业标志之使用许可合同》,CRH作为相关商标、字号的权利人,许可发行人使用“华润”系列商标、字号,许可期限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果发行人于相关授权许可期限届满后未能及时获得CRH的进一步许可,则发行人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商标、字号,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4)发行人注册地及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司法辖区相关法律变化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须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公司法》等开曼群岛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通过境内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与设立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存在采购、销售等往来,因此亦须遵守中国及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司法辖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同时,公司于英属维京群岛、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有控股子公司,该等子公司亦须遵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及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司法辖区的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发布、更新适用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该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产生实质影响。

例如,根据2019年1月1日生效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公司需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关于公司申报的规定及相关要求,否则可能面临相关处罚。如果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未能完全遵守相关司法辖区发布、更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5)发行人部分境内控股子公司存在土地使用、房产权属、员工社保方面的瑕疵

截至2019年3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共有21项,总面积约为108.23万平方米;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房产共计197处,总面积约为60.88万平方米。其中,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无锡华润上华、无锡华微、华润矽科、华润赛美科实际占有的4宗土地上约有30.39万平方米面积未实际被使用;

华润华晶拥有的一处位于无锡市梁溪路14号、面积为2,849.26平方米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未为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的原因主要包括: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在当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申报时点尚未办理完成;部分退休返聘人员及内退人员不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部分外籍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别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上述土地使用、房产权属、员工社保方面的瑕疵可能导致发行人相关境内子公司存在受到潜在处罚、承担违约责任、被追缴相关费用的风险,包括可能无法继续占用相关土地、房产或被要求支付罚款、违约金等,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若本次发行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或者发行时总市值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本次发行应当中止,若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上交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3个月仍未恢复,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或将会出现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与募集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8英寸高端传感器和功率半导体建设项目、前瞻性技术和产品升级研发项目、产业并购及整合项目以及补充营运资金。公司在考虑上述投资项目时已经较为充分的研究了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和技术、人力资源等各种因素,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但鉴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技术、管理、环保等方面可能出现不利变化,公司能否按照预定计划完成相关投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项目建成后将产生的经济效益、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都有可能与公司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募集资金对该等项目的运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公司将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用于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遵守中国监管机构关于外商投资和外汇管理方面的限制,可能会对募集资金的运用产生不利影响。

(八)其他相关的风险

(1)投资者获取现金分红回报的风险

发行人作为一家控股公司,运营实体主要位于境内,并依赖于境内运营子公司的股利分配以满足发行人的资金需求。公司境内运营子公司中的两家主要盈利实体无锡华润上华和重庆华微均存在大额累计未弥补亏损,截止2018年末,前述两家公司账面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分别为273,132.68万元以及212,127.93万元,于该等亏损弥补完毕之前无法向公司分配现金股利。

虽然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使用税后利润、股份溢价或其他可用于股利分配的科目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但如果境内子公司由于境内外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通过分红或其他形式向公司提供资金,则投资者可能无法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回报。

(2)控股股东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CRH直接持有发行人100%的股份。本次发行后,CRH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虽然发行人已建立起旨在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对完善的公司制度,但如果CRH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亦可能会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使发行人面临大股东控制的风险。

(3)股市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股票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除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包括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股票时,应充分考虑到前述各类因素所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4)可能遭受诉讼、索赔而导致的风险

公司虽然目前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但产品技术知识产权、产品瑕疵、产品交付和提供服务的延迟、违约及其他原因可能使公司遭受诉讼、索赔。如果公司遭到诉讼、索赔,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不可抗力的风险

火灾、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会对公司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害,并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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